查冊公司新安排分階段執行
日期:2021-06-18政府落實《公司條例》下查冊安排的附屬法例刊憲,新查冊安排將分階段形式落實。
在第一階段,於8月23日開始讓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在第二階段:於明年10月24日開始,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至於第三階段,於2023年12月27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於2012年獲立法會通過的《公司條例》載有條文,訂明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但至今尚未生效。有關附屬法例旨在落實該新查冊安排。
「指明人士」將涵蓋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有關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以及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機構;在律師行執業的律師及執業會計師;銀行;以及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有關附屬法例將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