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意紙踢契──傳媒的誤導

日期:1998-12-30

今 天 走 過 報 攤 , 報 紙 大 字 標 題 : 「 無 滿 意 紙 成 功 踢 契 」 。 嘩 , 大 嚇 一 驚 。 無 滿 意 紙 便 可 以 踢 契 , 豈 不 天 下 大 亂 嗎 ?

隨 手 買 一 份 報 章 , 回 到 公 司 馬 上 細 閱 內 容 。 整 篇 「 故 事 」 的 主 線 , 都 圍 繞 著 踢 契 的 主 題 , 明 示 於 讀 者 凡 在 去 年 高 峰 期 買 入 物 業 的 「 苦 業 主 」 , 也 可 以 嘗 試 用 相 同 方 法 取 消 交 易 , 並 且 列 出 一 些 尚 未 獲 發 入 伙 紙 的 大 型 屋 村 。 引 導 性 的 「 客 觀 報 導 」 手 法 , 極 盡 誤 導 讀 者 的 「 職 責 」 。

我 不 是 法 律 專 家 , 亦 未 曾 閱 讀 終 審 庭 的 判 辭 , 只 能 根 據 報 章 中 以 最 少 篇 幅 所 引 述 的 判 辭 內 容 : 「 提 供 良 好 業 權 證 明 是 賣 家 的 責 任 , 而 本 案 能 夠 證 明 良 好 業 權 是 指 滿 意 紙 和 地 政 署 核 准 停 車 場 圖 則 的 證 明 文 件 , 但 案 中 賣 家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證 明 , 故 判 買 家 勝 訴 …… 。 」

首 先 , 判 辭 指 明 滿 意 紙 只 不 過 是 本 案 良 好 業 權 的 其 中 一 個 條 件 , 並 非 所 有 案 件 都 要 以 滿 意 紙 來 証 明 完 好 業 權 , 因 此 不 能 無 限 制 適 用 任 何 案 件 。 相 反 , 提 供 良 好 業 權 證 明 是 賣 方 責 任 , 才 是 適 用 於 其 他 案 件 的 普 遍 法 律 原 則 。

舉 例 說 明 , 港 九 市 區 內 有 不 少 土 地 是 舊 批 地 契 , 沒 有 限 定 土 地 用 途 , 發 展 商 重 建 出 售 , 只 須 獲 建 築 署 批 出 的 入 伙 紙 , 不 須 向 地 政 署 申 請 滿 意 紙 , 那 麼 , 滿 意 紙 根 本 不 是 業 權 完 整 的 條 件 。 又 例 如 , 樓 花 轉 讓 時 , 根 本 未 曾 入 伙 , 亦 無 滿 意 紙 , 如 何 要 求 賣 方 提 供 滿 意 紙 呢 ? 更 有 律 師 指 稱 , 把 同 意 轉 讓 書 等 同 於 滿 意 紙 。 那 麼 政 府 如 何 強 制 發 展 商 完 成 一 些 附 帶 的 公 共 設 施 呢 ? 例 如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行 人 天 橋 。 因 為 兩 座 樓 宇 的 落 成 時 間 不 相 同 , 可 能 需 要 在 其 中 一 個 建 築 物 落 成 後 幾 年 才 能 完 成 , 那 是 否 應 該 預 先 發 出 滿 意 紙 呢 ?

這 件 事 件 又 令 我 想 起 , 前 兩 周 報 章 頭 版 新 聞 指 僭 建 業 主 被 判 入 獄 。 其 實 業 主 被 法 庭 判 罰 入 獄 的 原 因 是 業 主 藐 視 法 庭 , 拒 不 應 訊 和 拒 收 法 庭 判 令 , 而 非 因 為 僭 建 的 行 為 。 又 如 美 國 某 大 報 章 堅 稱 克 林 頓 總 統 作 偽 証 , 事 實 上 沒 有 宣 誓 作 証 的 証 供 是 不 能 控 以 偽 証 的 罪 名 , 所 以 美 國 眾 議 院 亦 刪 除 了 上 述 彈 劾 總 統 的 罪 狀 。 請 傳 媒 不 要 誤 導 我 們 這 些 「 法 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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