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資產加失業 不等如訓街
日期:2001-10-23
房 屋 署 官 員 向 傳 媒 吹 風 , 正 在 研 究 讓 無 力 供 樓 的 負 資 產 業 主 , 可 以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 一 如 其 他 無 樓 的 市 民 。 此 舉 目 的 是 將 社 會 安 全 網 適 度 擴 大 , 包 括 瀕 危 的 中 產 階 層 , 他 們 不 致 露 宿 街 頭 。
財 爺 阿 松 上 周 評 論 負 資 產 時 , 曾 經 指 出 香 港 人 不 會 因 為 負 資 產 而 無 屋 住 。 其 實 暗 示 政 府 已 經 作 最 壞 打 算 , 考 慮 讓 無 力 供 樓 的 市 民 , 可 以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 而 房 屋 署 正 密 切 配 合 政 府 的 新 政 策 。
現 時 中 產 階 層 最 可 能 出 現 的 危 機 , 便 是 負 資 產 再 加 失 業 的 雙 重 打 擊 。 負 資 產 已 經 耗 盡 中 產 人 士 前 半 生 的 積 蓄 , 失 業 令 他 們 的 後 半 生 了 無 指 望 。 甚 致 因 為 無 力 供 樓 , 被 銀 行 沒 收 住 所 。 失 業 又 令 收 入 大 降 , 甚 致 無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
按 照 現 行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 必 須 兩 年 內 並 無 持 有 物 業 。 這 一 規 定 令 上 述 負 資 產 業 主 失 去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 屆 時 失 業 負 資 產 業 主 的 處 境 便 非 常 堪 虞 , 不 單 止 三 餐 不 繼 , 甚 致 可 能 露 宿 街 頭 。
輪 候 公 屋 需 時 , 但 負 資 產 失 業 卻 是 即 時 問 題 , 所 謂 遠 水 不 能 救 近 火 。 是 否 可 以 容 許 這 些 人 士 提 出 証 明 後 , 提 前 入 住 公 屋 。 例 如 買 賣 樓 宇 合 同 、 被 銀 行 追 收 差 價 的 法 律 文 件 , 過 去 收 入 証 明 等 。
這 個 構 思 不 會 鼓 勵 負 資 產 業 主 放 棄 供 樓 , 因 為 申 請 人 仍 然 要 符 合 公 屋 入 息 限 額 , 即 必 須 是 失 業 或 收 入 大 跌 的 人 才 能 合 資 格 , 兼 且 銀 行 並 不 會 因 此 而 放 棄 追 收 差 價 的 權 利 。 就 算 申 請 破 產 , 亦 要 等 四 年 才 能 把 債 務 一 筆 勾 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