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咭濫發是銀行之責

日期:2002-01-16

 

銀 行 界 為 了 一 己 的 私 利 , 要 求 政 府 容 許 銀 行 交 換 客 戶 資 料 , 是 極 其 自 私 的 行 為 。 而 銀 行 所 謂 交 換 客 戶 正 面 資 料 , 是 侵 犯 廣 大 市 民 的 隱 私 權 , 私 隱 專 員 絕 不 可 接 受 。

銀 行 界 指 近 年 涉 及 信 用 咭 破 產 申 請 大 幅 上 升 , 要 求 政 府 容 許 銀 行 間 交 換 客 戶 的 信 貸 資 料 , 避 免 訛 騙 銀 行 的 不 法 行 為 。 藉 信 用 咭 訛 騙 銀 行 的 行 為 , 已 經 存 在 多 年 , 並 有 各 種 有 效 現 行 法 例 規 管 。 而 現 在 銀 行 所 面 對 的 是 濫 用 信 用 咭 , 過 度 消 費 , 形 成 銀 行 壞 賬 及 客 戶 破 產 。 濫 用 信 用 咭 是 銀 行 濫 發 信 用 咭 的 後 遺 症 , 銀 行 為 求 逆 市 增 加 放 貸 , 自 然 招 致 大 量 壞 賬 。 但 不 能 要 求 社 會 承 擔 銀 行 經 營 的 風 險 而 修 改 政 策 和 法 例 , 這 是 自 私 的 經 營 行 為 。 銀 行 應 從 審 批 信 用 咭 程 序 著 手 , 改 善 濫 發 。 並 且 , 客 戶 向 銀 行 提 交 個 人 資 料 , 並 不 包 括 容 許 其 他 人 取 得 和 使 用 , 如 果 銀 行 間 交 換 客 人 資 料 , 等 同 出 賣 客 人 , 破 壞 銀 行 對 客 應 有 的 誠 信 。

銀 行 界 指 交 換 客 戶 資 料 只 限 於 正 面 的 , 不 會 包 括 負 面 的 部 份 。 乍 聽 頗 為 合 理 , 實 際 上 以 百 萬 計 的 信 用 咭 持 有 人 , 其 中 只 有 幾 萬 個 濫 用 的 客 戶 。 現 在 卻 為 了 少 數 人 的 濫 用 行 為 , 侵 犯 廣 大 市 民 的 私 隱 權 , 簡 直 是 本 末 倒 置 。 銀 行 把 防 範 少 數 不 良 行 為 人 士 的 責 任 轉 嫁 予 全 體 公 眾 , 而 政 府 官 員 卻 支 持 這 等 卑 劣 建 議 , 只 反 映 不 負 責 任 的 官 僚 行 為 。

謹 請 私 隱 專 員 能 夠 善 盡 其 職 , 保 衛 個 人 私 隱 , 切 不 可 向 高 官 ( 金 管 局 及 財 經 事 務 局 ) 及 權 貴 ( 銀 行 家 及 銀 行 公 會 ) 讓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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