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行政立法的協作關係 高官問責制(二)

日期:2002-04-25

 

高 官 問 責 制 的 目 標 是 從 新 建 立 行 政 與 立 法 兩 會 的 合 作 協 同 關 係 , 令 行 政 長 長 官 可 以 有 更 大 的 權 力 空 間 , 進 動 施 政 , 並 獲 得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

前 文 所 述 , 高 官 問 責 制 是 源 自 鍾 士 元 所 提 倡 的 半 部 長 制 。 制 度 的 設 計 目 標 是 從 新 建 立 行 政 與 立 法 兩 會 的 連 繫 和 協 作 關 係 。 避 免 立 法 會 成 為 憲 制 上 的 永 遠 反 對 者 , 反 對 行 政 機 關 的 政 策 。 讓 立 法 會 成 員 有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會 議 的 工 作 , 配 合 特 首 的 施 政 。

過 去 殖 民 地 時 代 , 總 督 由 英 國 委 任 , 總 督 同 時 兼 任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主 席 , 但 總 督 不 了 解 本 地 民 情 , 所 以 委 任 本 地 華 人 和 英 商 出 任 行 政 和 立 法 兩 局 的 議 員 , 為 總 督 提 供 施 政 意 見 , 同 時 支 持 總 督 的 施 政 。 兩 局 議 員 屬 委 任 制 , 論 資 排 輩 地 進 升 , 資 深 的 議 員 可 同 時 兼 任 兩 局 議 席 。 地 位 最 高 的 是 兩 局 的 首 席 議 員 , 負 責 領 導 其 他 議 會 成 員 , 總 督 可 以 透 過 首 席 議 員 操 控 兩 局 通 過 議 案 。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是 以 總 督 為 首 的 殖 民 地 最 高 管 治 機 構 。

到 衛 奕 信 時 代 起 , 首 次 為 立 法 局 引 入 直 選 議 席 , 總 督 不 再 兼 任 立 法 局 主 席 , 變 相 令 立 法 局 脫 離 政 府 管 治 架 構 , 立 法 局 成 為 政 團 的 角 力 場 地 。 而 行 政 會 議 不 會 委 任 政 團 背 景 人 士 , 令 行 政 與 立 法 分 家 。 行 政 局 成 為 總 督 領 導 下 的 最 高 管 治 機 構 , 而 立 法 局 議 員 不 能 分 享 行 政 局 的 權 力 , 淪 為 憲 制 上 的 永 遠 在 野 派 , 永 遠 的 反 對 者 。

今 天 問 責 制 的 部 長 來 源 , 可 以 包 括 立 法 會 的 政 團 領 袖 , 有 助 特 首 爭 取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 令 行 政 立 法 不 再 處 於 完 全 對 立 的 局 面 , 所 以 傳 媒 不 斷 猜 測 立 法 會 內 那 一 位 政 團 領 袖 可 能 出 任 部 長 。 但 我 個 人 估 計 , 首 批 部 長 仍 以 現 時 的 高 官 為 主 , 另 外 引 入 少 數 獨 立 人 士 , 待 運 作 暢 順 後 , 才 會 引 入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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