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重按問題所在

日期:2005-07-14

夾 屋 大 聯 盟 聲 稱 , 合 約 註 明 夾 屋 入 伙 五 年 內 不 能 轉 售 、 出 租 、 重 按 、 部 份 佔 用 或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 但 在 入 伙 五 年 後 , 只 提 及 未 補 地 價 前 不 得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 明 顯 未 有 再 提 及 出 租 和 重 按 的 規 定 。 指 政 府 禁 止 夾 屋 出 租 和 重 按 乃 曲 解 合 約 精 神 。 而 政 府 重 申 未 補 地 價 的 資 助 房 屋 , 不 得 轉 售 、 出 租 及 重 按 , 並 引 用 1993年 政 局 政 策 文 件 來 作 支 持 。

夾 屋 大 聯 盟 跟 政 府 的 糾 紛 , 可 以 提 交 法 院 裁 決 , 以 解 決 合 約 條 文 的 爭 議 , 不 必 市 民 操 心 。 個 人 估 計 , 夾 屋 大 聯 盟 此 舉 可 能 是 「 項 莊 舞 劍 , 志 在 沛 公 」 。 夾 屋 業 主 都 是 自 住 的 用 家 , 出 租 物 業 的 動 機 不 大 。 相 反 , 房 協 將 夾 屋 二 按 轉 售 予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令 夾 屋 小 業 主 無 法 轉 按 , 享 受 低 息 , 是 問 題 關 鍵 所 在 。

大 部 份 夾 屋 於 九 六 年 及 九 七 年 樓 市 高 峰 期 , 以 樓 花 方 式 高 價 售 予 小 業 主 。 到 九 八 年 樓 價 大 跌 後 , 夾 屋 才 開 始 入 伙 。 因 為 樓 價 下 跌 逾 四 成 , 銀 行 估 價 只 及 原 價 的 六 成 , 再 以 估 價 的 七 成 按 揭 , 即 貸 款 只 有 原 價 的 四 成 二 , 小 業 主 要 支 持 五 成 八 的 首 期 , 根 本 無 法 上 會 。 於 是 房 協 以 低 息 為 小 業 主 承 造 二 按 , 小 業 主 勉 強 收 樓 。 無 奈 樓 價 再 跌 , 房 協 又 將 二 按 轉 售 予 按 證 公 司 , 而 昔 日 的 低 息 反 成 今 日 的 高 息 。 小 業 主 苦 於 證 券 公 司 不 願 減 息 , 更 受 制 於 不 得 重 按 的 限 制 , 而 無 法 尋 求 低 息 按 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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