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閣重建謬誤

日期:2005-11-10

海 明 閣 的 小 業 主 們 , 應 該 聯 同 環 保 團 體 向 市 建 局 施 壓 , 禁 止 櫻 桃 街 重 建 工 程 , 因 為 工 程 對 住 戶 構 成 環 境 滋 擾 , 妨 礙 居 民 生 活 健 康 , 必 要 時 可 以 上 街 示 威 , 圍 堵 工 地 入 口 , 援 引 阻 止 紅 灣 半 島 重 建 前 科 。 如 果 環 保 團 體 和 議 員 不 幫 忙 , 只 怪 你 們 沒 有 被 利 用 的 價 值 , 惟 有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海 明 閣 的 部 份 小 業 主 要 求 市 建 局 行 使 酌 情 權 , 以 超 過 八 成 業 權 人 同 意 為 由 , 強 行 把 海 明 閣 納 入 櫻 桃 街 重 建 項 目 , 乃 無 視 法 紀 的 行 為 。 如 果 先 例 一 開 , 人 人 都 去 請 願 , 社 會 如 何 安 寧 。 再 者 , 八 業 權 人 同 意 , 就 可 強 制 重 建 , 為 什 麼 七 成 不 可 以 , 六 成 不 可 以 呢 ? 現 在 的 專 貴 議 員 , 正 要 保 衛 小 業 主 權 益 對 抗 發 展 商 , 阻 止 政 府 放 寬 九 成 業 權 人 同 意 的 規 定 , 你 們 真 不 識 時 務 。

八 成 業 權 人 接 受 每 伙 180萬 元 到 200萬 元 的 收 購 價 , 買 不 起 西 九 龍 四 寶 的 住 宅 , 然 要 迫 餘 下 的 二 成 業 權 人 放 棄 自 己 的 利 益 , 向 發 展 商 賤 售 資 產 , 實 在 罪 過 。 現 在 新 樓 售 價 動 輒 每 呎 七 千 到 一 萬 元 , 特 色 單 位 更 高 至 每 呎 一 萬 五 千 元 到 三 萬 元 。 所 以 餘 下 二 成 業 權 人 的 叫 價 合 理 , 每 呎 一 萬 六 千 元 。 請 不 要 淪 為 發 展 商 的 打 手 , 賤 賣 資 產 是 對 不 起 家 人 和 祖 宗 的 , 政 府 賤 賣 紅 灣 半 島 的 是 敗 家 行 為 。

一 座 健 康 良 好 的 房 屋 , 為 什 麼 要 拆 掉 重 建 呢 ? 這 是 浪 費 行 為 , 不 合 乎 環 保 原 則 。 海 明 閣 的 小 業 主 們 , 為 了 偉 大 的 環 保 目 標 , 犧 牲 小 我 利 益 , 繼 續 堅 持 住 下 去 , 不 要 重 建 。 不 過 , 我 們 是 不 會 補 償 你 的 犧 牲 , 因 為 損 失 不 是 我 們 ! 反 正 你 們 都 是 有 樓 一 族 , 又 不 是 無 家 可 歸 。

最 後 , 如 果 發 展 商 出 高 價 收 購 海 明 閣 重 建 , 而 小 業 主 又 全 部 同 意 , 香 港 市 民 都 應 該 反 對 。 因 為 此 等 行 為 是 教 壞 下 一 代 , 令 下 一 代 唯 利 是 圖 , 只 顧 一 已 利 益 , 不 理 社 會 公 義 。 阻 止 紅 灣 半 島 重 建 , 是 香 港 人 走 上 正 義 的 第 一 步 , 請 繼 續 堅 持 。

(樓 迷 按 : 時 下 大 部 份 的 傳 媒 和 意 見 領 袖 , 都 擅 長 顛 倒 是 非 黑 白 , 將 受 害 人 變 成 加 害 人 , 伸 張 表 面 正 義 , 甚 至 胡 亂 叫 囂 。 本 文 亦 是 如 此 , 請 不 要 認 真 對 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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