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建居屋只為房委

日期:2007-10-23

居屋作為房屋資助的工具,成本高昂,只對房委會有利,對市場卻無助益。居屋計劃實施三十年來,淪為支持高地價政策的工具,到大跌市時又淪為與民爭利的包袱。納稅人好不容易甩掉居屋的負擔,何苦又再次背負居屋的重擔呢?
 
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昨天在立法會表示,是否復建居屋,視乎三大條件會否出現。第一,樓市嚴重失衡。第二,中下價房屋供不應求。第三,社會有否共識。
 
鄭局長又補充,第一,過去幾年價值二百萬元以下房屋買賣佔整體的六成,仍未失衡,但繼續關注市場變化。第二,現時可供編配公屋,超過一半是收回的單位,反映公屋有一定的流轉性。而輪候公屋的時間平均為1.8年,低於三年的承諾標準。第三,香港有五成多家庭自置居所,政府專注未能自置居所市民的住屋問題。即政府對復建居屋的態度,由拒絕轉為有需要才興建。但今天仍未有需要,因為還有居屋餘貨可供發售。
 
居屋最大的功能是出售獲利補貼公屋的支出,是房委會財政自供自給的基礎。如果公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未能達致房委會財政平衡。房委會就必須額外財源,而復建居屋便是出路。出售資產予領匯,可維持房委會三年運作。加上復售居屋餘貨,又可再撐三年。預計最遲在2009年便要決定是否復建居屋,而2008年卻是關鍵的一年。樓價上升,樓市供不應求,租金高漲等,都成為要求復建居屋的有力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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