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的粗疏

日期:2013-08-28

額外印花稅是一個粗疏的立法,原來以為可以懲罰短炒的樓市投機者,最終是害苦了急需賣樓的用家。再者,額外印花稅既不能阻止房價上升,如果樓市一旦逆轉向下,卻會加劇房價下挫。

 

雙倍印花稅和額外印花稅性質上截然不同。前者是但凡買樓都必須支付,後者是限期內出售才要繳付。三年前設立額外印花稅是為了防止短期炒賣住宅,客觀上難以分辦誰是炒家誰是用家,不得已才用二年內轉售為界限,去年才擴大到三年內轉售要徵費。

 

事實上,以持有時間來徵收額外印花稅,只求官員執行上的方便,不管市民的真實處境。結果是放生炒家,卻對付了真正的用家。201011月首次引入額外印花稅,當年反映炒賣的私人住宅摩售宗數比例,長期維持在2%上下的水平,遠低於九七年的10%水平。

 

實施額外印花稅至今,每月摩售宗數跌至個位數,近乎零水平,反映僅餘的炒家都已經離場避稅。但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的例子沒有同步下跌至個位數字,每月仍有一百多宗。估計有相當比例是用家繳付的,估計房價上升高過額外印花稅,於是用家業主趁機換樓。又或用家業主遇上不幸因素,被迫提前售樓,如失業、疾病、離婚等。

 

為了迫走僅餘的少數炒家,卻要廣大的用家承擔支付額外印花稅的風險和後果。結果是少數無辜用家被罰,炒家離場沒有損失。

 

更重要是額外印花稅為香港樓市,實行了一項代價昂貴的實驗。實施額外印花稅後的三年,香港房價累升約三成半。政府原先指炒家推高房價,結果炒家退場,房價依舊上升。再一次證實經濟學上的原理,房價上升才吸引炒家入市圖利,而非炒家有能力推升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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