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消防裝置令
日期:2013-09-11舊樓設施不能符合日益提升的消防安全規定,加裝和維修費用昂貴。最終迫使舊樓小業主向發展商出售業權,因為重建所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維修舊樓的費用支出。舊樓推倒重建,不是發展商為利是圖,是社會進步代價,和政府法規使然。
早前閱報,得知一幢二層高戰前舊樓,無法修整以符合消防條例,小業主大吐苦水。或許這是特殊情況,可獲消防處勺情處理。但大部份舊樓小業主卻沒有豁免,被迫面對費用高昂的法定整修要求。
根據2007年修訂的消防條例,1987年3月1日或以前落成的商住和住宅樓宇,必須加裝消防設施。包括自動噴灑系統、消防栓及喉轆、緊急照明……等。據工程業界估計,一幢十層高舊樓加裝費用可高達一百萬元,縱然獲得豁免天台水缸和水泵,起碼亦要五十萬元。這筆數還未包括工程顧問費和其他什項支出。
請問一梯二伙,共二十戶的小業主,如何負擔每戶五萬元的消防工程費呢?明顯為難舊樓的小業主。法例用意雖好,卻難以執行。消防處已發出12萬個消防裝置指令,遵辦率只有23%。全港有1.5萬幢須加裝消防設施的舊樓,截於今年七月,已巡查的只有0.65萬幢。
今天所談的只限於消防設施裝置令,還未提及屋宇署有關樓宇外牆和結構等的修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