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按揭須知
日期:2006-06-16過 去 銀 行 在 按 揭 生 意 充 裕 時 , 一 般 傾 向 不 接 受 「 村 屋 」 按 揭 , 有 關 之 貸 款 業 務 只 屬 “ 縫 隙 市 場 ” ﹝ Niche Market﹞ 。 隨 著 競 爭 轉 趨 激 烈 , 「 村 屋 」 按 揭 近 年 亦 為 眾 多 銀 行 及 財 務 機 構 之 目 標 業 務 , 自 2006年 初 , 按 揭 保 險 計 畫 接 受 「 村 屋 」 按 揭 之 申 請 後 , 各 貸 款 機 構 更 以 低 息 及 較 高 成 數 借 貸 進 佔 「 村 屋 」 按 揭 市 場 。 今 次 , 筆 者 想 在 此 提 醒 一 下 大 家 有 關 「 村 屋 」 按 揭 需 注 意 之 地 方 。
「 村 屋 」 之 估 值
由 於 「 村 屋 」 成 交 量 比 較 少 , 位 置 又 較 偏 遠 , 銀 行 批 核 「 村 屋 」 按 揭 申 請 時 , 通 常 要 求 「 睇 樓 」 及 實 地 環 境 考 察 , 俾 便 提 供 詳 盡 估 價 報 告 。 在 考 察 過 程 中 , 「 村 屋 」 的 估 值 會 受 以 下 因 素 所 影 響 :
一 、 交 通 是 否 方 便 ﹝ 如 : 有 沒 有 車 路 連 接 、 有 沒 有 車 位 供 應 、 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之 間 的 步 行 距 離 等 ﹞ ;
二 、 景 觀 有 否 被 其 他 建 築 物 阻 礙 ;
三 、 樓 齡 會 否 過 高 ; 及
四 、 有 否 僭 建 物 或 鄰 近 危 險 斜 坡 等 。
另 外 , 由 於 「 村 屋 」 之 間 的 成 交 價 可 以 出 現 很 大 差 異 , 銀 行 處 理 「 村 屋 」 的 估 值 時 , 一 般 都 會 較 正 常 物 業 為 嚴 謹 , 基 此 , 估 不 到 價 而 不 被 銀 行 接 納 申 請 的 情 況 可 謂 屢 見 不 鮮 , 市 民 決 定 買 「 村 屋 」 時 要 多 加 留 意 其 估 值 , 最 好 先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來 商 議 成 交 價 。
「 村 屋 」 之 業 權
市 場 上 大 部 份 「 村 屋 」 , 其 實 已 辦 妥 補 地 價 , 並 擭 得 政 府 當 局 核 准 自 由 買 賣 , 故 有 關 之 「 村 屋 」 買 家 亦 可 如 普 通 業 主 般 , 向 銀 行 辦 理 按 揭 申 請 , 但 銀 行 在 批 核 有 關 貸 款 時 , 通 常 亦 會 特 別 留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 賣 方 是 否 已 取 得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批 准 興 建 或 重 建 該 「 村 屋 」 ;
二 、 政 府 有 否 發 出 會 影 響 該 「 村 屋 」 的 租 契 、 新 批 約 或 建 築 牌 照 的 條 款 修 訂 文 ;
三 、 花 園 、 車 位 或 天 台 是 否 入 契 或 受 政 府 租 約 條 例 所 限 制 ; 及
四 、 如 有 斜 坡 相 連 , 修 葺 責 任 會 否 由 業 主 承 擔 。
此 外 , 談 到 「 村 屋 」 時 , 不 可 不 提 的 就 是 「 丁 屋 」 。 「 丁 屋 」 實 為 「 村 屋 」 的 一 種 , 但 在 買 賣 過 程 中 , 「 丁 屋 」 會 存 在 「 丁 權 」 問 題 , 賣 家 需 嚴 格 遵 循 「 限 制 買 賣 轉 讓 條 款 」 , 並 需 補 地 價 和 取 得 地 政 專 員 書 面 同 意 後 , 方 可 將 「 丁 屋 」 當 作 普 通 「 村 屋 」 出 售 或 轉 讓 。 基 此 , 若 心 儀 的 「 村 屋 」 存 有 「 丁 權 」 問 題 ﹝ 即 仍 屬 「 丁 屋 」 ﹞ , 買 家 或 其 律 師 必 須 向 賣 方 要 求 提 交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 以 確 保 自 己 是 與 合 法 的 業 權 擁 有 人 進 行 交 易 。
順 帶 一 提 , 由 於 「 丁 屋 」 涉 及 較 複 雜 之 「 丁 權 」 問 題 , 故 銀 行 一 般 是 不 會 接 受 「 丁 屋 」 之 按 揭 貸 款 申 請 。
(《 疏 財 雜 》 文 章 同 時 轉 載 於 《 經 濟 一 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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