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售後收費須清楚
日期:2006-07-28普 遍 置 業 人 仕 對 於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樓 宇 按 揭 產 品 , 只 著 重 其 按 揭 息 率 、 現 金 回 贈 及 其 他 即 時 優 惠 (如 ﹕ 贈 送 首 年 火 險 等 ), 似 乎 完 全 忽 略 了 樓 宇 按 揭 之 售 後 服 務 及 相 關 之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 其 實 所 謂 小 數 怕 長 計 , 貸 款 機 構 收 取 之 服 務 費 , 亦 應 小 心 比 較 , 方 可 保 障 人 客 日 後 之 利 益 。
罰 息 有 價
首 先 , 必 須 一 提 的 便 是 「 提 前 還 款 罰 息 期 」 , 相 信 這 一 點 大 家 亦 略 有 所 聞 。 有 關 之 罰 息 期 是 指 借 款 人 於 規 定 時 期 內 提 早 清 還 貸 款 , 或 提 早 償 還 部 份 貸 款 所 需 繳 付 之 罰 息 , 一 般 之 罰 息 期 為 貸 款 後 之 首 三 年 , 如 於 首 年 提 早 清 還 全 部 貸 款 , 罰 息 為 原 來 貸 款 額 之 3%、 次 年 為 原 來 貸 款 額 之 2%, 及 第 三 年 為 原 來 貸 款 額 之 1%。 隨 著 按 揭 貸 款 業 務 競 爭 越 來 越 激 烈 , 相 關 之 罰 息 期 已 變 得 越 來 越 短 , 有 些 短 至 半 年 甚 或 無 需 罰 息 , 但 須 注 意 部 份 貸 款 機 構 可 能 會 取 巧 , 所 謂 「 無 罰 息 」 , 其 實 是 要 人 客 退 回 曾 經 使 用 之 按 揭 優 惠 , 或 相 關 之 現 金 回 贈 等 。
至 於 提 早 償 還 部 份 貸 款 之 罰 息 期 , 通 常 為 一 年 至 三 年 不 等 , 而 罰 則 及 形 式 亦 較 多 變 化 , 有 的 為 提 早 還 款 額 之 數 個 百 分 比 , 亦 有 為 提 早 還 款 額 的 數 個 月 利 息 等 。 其 實 , 有 關 提 前 還 款 之 細 則 , 一 般 都 會 詳 細 列 明 於 貸 款 協 議 書 內 , 故 此 , 當 人 客 簽 訂 貸 款 協 議 書 時 切 記 留 意 這 些 細 則 。
那 麼 , 是 否 過 了 罰 息 期 作 全 部 或 部 份 還 款 , 就 不 需 再 額 外 繳 付 任 何 費 用 呢 ﹖ 當 然 不 是 , 有 部 分 貸 款 機 構 仍 會 規 定 日 後 每 次 收 取 大 約 港 幣 數 百 元 作 為 全 部 或 部 份 還 款 之 手 續 費 呢 ﹗
更 改 按 揭 計 劃
大 家 須 注 意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通 常 為 期 長 達 十 至 二 十 年 , 借 款 人 隨 時 會 因 應 自 己 當 時 的 財 務 需 要 而 對 使 用 中 之 按 揭 計 劃 作 出 相 關 之 改 動 , 包 括 由 「 定 息 」 轉 為 「 浮 息 」 , 又 或 由 「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HIBOR)轉 為 「 最 優 惠 利 率 」 (P)作 按 揭 利 率 之 基 準 , 在 此 情 況 下 , 貸 款 機 構 都 會 收 取 一 定 手 續 費 , 有 機 會 高 達 二 千 多 元 , 至 於 更 改 "按 揭 年 期 "、 "供 款 日 期 "、 "供 款 金 額 "、 "還 款 方 式 "等 , 由 於 屬 較 簡 單 之 改 變 , 一 般 收 費 約 為 港 幣 數 百 元 至 千 多 元 不 等 。
索 取 副 本
當 借 款 人 需 要 索 取 相 關 之 按 揭 貸 款 文 件 , 如 補 發 月 結 單 、 供 款 表 、 更 改 利 率 通 知 書 等 , 銀 行 及 財 務 機 構 會 於 每 項 副 本 收 取 影 印 費 及 行 政 費 , 一 般 約 為 港 幣 數 十 元 ﹔ 至 於 法 律 文 件 如 按 揭 契 、 轉 讓 契 、 樓 契 、 買 賣 合 約 、 大 廈 公 契 之 經 核 證 副 本 等 , 收 費 則 較 昂 貴 , 一 般 全 套 計 , 約 為 港 幣 數 百 元 ﹔ 其 他 文 件 副 本 如 樓 宇 按 揭 確 定 書 等 , 屬 簡 單 處 理 , 收 費 約 港 幣 百 餘 元 甚 或 每 頁 文 件 近 港 幣 十 元 左 右 。
積 小 成 多
上 述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看 似 是 小 數 目 , 大 家 亦 不 容 忽 視 , 筆 者 建 議 按 揭 借 款 人 除 了 關 注 按 揭 息 口 外 , 亦 要 問 清 楚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 免 得 日 後 會 突 然 失 去 預 算 ﹗
(《 疏 財 雜 》 文 章 同 時 轉 載 於 《 經 濟 一 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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