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按減息需小心考慮
日期:2006-12-29部 份 按 揭 代 理 等 中 介 人 為 求 增 加 生 意 , 不 斷 鼓 吹 業 主 轉 按 減 息 , 究 竟 在 安 排 上 是 否 一 定 對 業 主 有 利 , 實 在 值 得 細 心 思 量 。
近 日 , 甚 至 有 大 銀 行 為 吸 納 轉 按 業 務 , 推 出 高 達 0.7%現 金 回 贈 以 招 徠 人 客 , 企 圖 於 年 尾 前 再 爭 取 更 多 轉 按 生 意 。
其 實 , 業 主 轉 按 減 息 是 否 真 的 有 著 數 , 必 須 視 乎 可 減 息 之 多 少 , 與 及 其 他 因 轉 按 而 衍 生 之 付 出 , 大 家 不 妨 從 多 角 度 作 探 討 。
(一 )罰 息 期
業 主 須 留 意 在 原 先 銀 行 之 按 揭 是 否 已 過 罰 息 期 , 銀 行 之 罰 息 期 通 常 為 3年 , 即 首 年 罰 息 為 尚 餘 貸 款 之 3%、 次 年 罰 息 為 2%、 第 3年 罰 息 為 1%。
倘 業 主 仍 未 過 罰 息 期 , 轉 按 隨 時 得 不 償 失 , 情 況 就 如 於 電 訊 公 司 簽 了 合 約 , 合 約 期 未 屆 滿 , 其 他 電 訊 公 司 推 出 之 優 惠 亦 不 適 宜 採 用 。
此 外 , 轉 按 後 定 必 會 重 新 訂 定 罰 息 期 , 而 新 罰 息 期 亦 會 影 响 日 後 之 賣 樓 或 換 樓 計 劃 。 筆 者 有 位 朋 友 , 原 先 已 計 劃 為 迎 接 新 生 命 來 臨 而 打 算 換 購 三 房 單 位 , 但 礙 於 按 揭 貸 款 曾 經 叙 造 轉 按 而 未 過 罰 息 期 , 被 迫 要 等 罰 息 期 過 後 才 宜 換 樓 , 但 現 時 卻 要 與 太 太 、 孖 生 兒 及 工 人 同 住 一 個 兩 房 單 位 。 故 筆 者 一 向 認 為 有 計 劃 賣 樓 或 換 樓 之 人 仕 , 根 本 不 適 宜 草 率 決 定 轉 按 。
(二 )按 揭 保 費 或 手 續 費
眾 所 周 知 , 敍 做 七 成 以 上 之 按 揭 需 繳 付 按 揭 保 費 或 手 續 費 , 故 每 進 行 一 次 轉 按 , 其 實 是 要 多 支 付 一 次 按 揭 保 費 或 手 續 費 , 雖 則 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部 份 按 揭 保 費 有 機 會 退 回 , 由 於 退 回 之 金 額 有 限 , 根 本 幫 助 不 了 有 關 轉 按 之 使 費 , 故 不 乎 合 採 用 轉 按 減 息 而 降 低 整 體 支 出 之 原 意 。
業 主 需 知 道 轉 按 減 息 是 以 供 款 年 期 越 長 , 效 果 方 顯 著 , 一 般 而 言 , 對 白 白 繳 付 之 按 揭 保 費 或 手 續 費 , 要 等 轉 按 後 三 數 年 , 所 慳 之 利 息 方 能 補 償 , 屆 時 業 主 又 可 能 會 考 慮 賣 樓 及 換 樓 , 故 先 前 之 轉 按 減 息 其 實 際 作 用 可 能 已 不 大 。
(三 )手 續 繁 複
當 業 主 決 定 轉 按 後 , 便 要 向 原 先 按 揭 銀 行 提 出 贖 回 按 揭 契 , 同 時 亦 需 要 找 律 師 跟 進 轉 按 事 宜 , 筆 者 想 提 醒 業 主 於 選 擇 律 師 時 , 宜 盡 量 採 用 可 向 原 按 揭 銀 行 辦 理 贖 按 之 律 師 , 否 則 又 要 多 付 一 筆 近 $2,000之 贖 按 費 用 。 倘 原 按 揭 銀 行 反 對 客 戶 所 選 用 之 轉 按 律 師 代 辦 贖 按 , 整 個 贖 按 契 及 轉 按 過 程 更 會 因 而 拖 長 至 二 至 三 個 月 。
(四 )計 算 得 失
轉 按 之 最 大 目 的 是 為 了 「 慳 錢 」 , 除 計 算 可 減 省 之 利 息 支 出 外 , 亦 要 考 慮 當 中 所 涉 及 之 費 用 支 出 , 一 般 包 括 轉 按 律 師 費 近 $6,000至 $8,000, 而 超 過 三 十 年 之 物 業 、 村 屋 或 有 天 台 /平 台 之 物 業 , 亦 大 有 機 會 要 安 排 驗 樓 方 作 估 價 , 涉 及 費 用 亦 超 過 $2,000。
事 實 上 , 按 揭 欠 款 越 多 , 又 或 轉 按 後 得 到 之 息 差 減 省 越 大 , 轉 按 減 息 方 有 較 明 顯 的 慳 息 效 果 。 為 此 , 筆 者 認 為 貸 款 額 為 $1,000,000以 上 , 而 轉 按 後 的 息 率 比 原 先 低 0.5%或 以 上 , 方 值 得 考 慮 進 行 轉 按 。
(《 疏 財 雜 》 文 章 同 時 轉 載 於 《 經 濟 一 週 》 )
作 者 電 郵 : info@centafinance.com
<註 : 中 原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為 中 原 集 團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業 務 目 標 是 直 接 提 供 按 揭 貸 款 予 買 樓 人 仕 , 務 求 為 客 人 提 供 全 面 、 優 質 及 一 站 式 按 揭 貸 款 服 務 。 本 公 司 以 地 產 代 理 集 團 為 背 景 , 提 供 按 揭 貸 款 服 務 , 乃 市 場 之 首 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