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影響按揭借貸

日期:2007-11-23

近年離婚個案不斷增加,據政府統計處最新公佈資料反映,零六年離婚數字為17,424宗,較02年高出近35%有關情況除逐步衝擊本地核心家庭模式外,同時亦會對銀行之按揭業務造成困擾。

 

眾所週知,一般愛侶在婚前總會濃情蜜意,互相承諾無論在感情抑或財富,都願意全部付出,絕不計較。為此,不少夫婦(或未婚愛侶)會聯名置業及/或借貸。

 

重新評估離婚客之按揭貸款

當按揭客人(夫婦)不幸遇上要離婚時,通常會要求銀行將另一方之借貸人(或擔保人)身份剔除,從客人角度看是簡單不過之事情,但銀行要考慮之範圍就繁複得多。

 

倘按揭物業為單方擁有,問題相對容易處理,銀行會就客人最新之信貸情況而作出考慮,一般重新要求剩下之一方(即業主)提交趨時入息證明及財務狀況,因應按揭物業最新估值及尚餘欠款,從而作出考慮,如不能全數批出欠款,客人要自行籌款填補差價,又或增加“共同借款人”/“擔保人”。由於不涉及按揭物業權益之改變,手續會較簡單,且需時不多。

 

當按揭物業為離婚夫婦共同擁有時,程序就繁複得多。銀行如前文所述般,依物業持有人之最新信貸狀況而重新批核外,更重要者,乃會要求客戶先將物業權益處理清楚。一般而言,銀行祇接受客人將另一半物業權益「售予」(不是「轉贈」)對方之安排,但依客人之感受而言,通常會認為因被迫買賣另一半物業而多付法律費用,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說句公道話,銀行當初批出按揭貸款予兩夫婦(或戀人),乃基於他們願意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今因離婚(或分手)而不再一起供款時,銀行自然要重新評估有關貸款之風險;至於雙方共同擁有按揭物業權益時,由於受土地權益法之限制,先要弄妥清楚有關物業最後屬誰所擁有,方能辦理申請按揭貸款,其實是法理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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