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公民義務有助理財

日期:2008-01-12

08年頭,想借此欄提醒網民理財之道︰要用正當手法增加收入,同時又要避過無謂之「破財」。

 

香港人勤力賺錢,很多時會把自己工作放在首位,本來屬好事,但如果看不透環境,不惜稍作修正,可能會得不償失。

 

最近有陪審員因缺席聆訊,被法官引用«陪審團條例»起訴他藐視法庭,結果被重囚3星期,為首位因缺席聆訊被判監的陪審員。

 

辯方大律師解釋,被告因為低估不履行陪審員職責之嚴重性,亦從不意識其缺席帶來之深遠影響,又錯誤將自己的工作放在首位,而忽略陪審員職責。

 

無論如何,罪已被判,當事人既有牢獄之災,自然無法如常工作,繼續賺錢,又要花掉不少金錢(打官司),就理財之道而言,算是不合格。

 

其實,陪審員制度之設定,乃源自西方普通法精神︰由一些無利益關連之正常人士,為部份法庭官司作判案。無論大家是否同意有關安排,此制度在香港算是恆之有效,而關鍵處乃市民要盡本份,被抽中當陪審員時,願意真心投入參予。

 

據案情反映,有關陪審員需參予聆訊之案件預計為30天,對不少工作繁忙之人而言,多數不會“願意”參予如此長之陪審員聆訊,但所謂“家家有求”,在陪審員制度之遴選安排下,根本是隨機抽樣,剛好選中者,祇屬彩數,而在職人士亦有法律保障,僱主不能阻止其員工擔當陪審員之工作,故祇要有心盡市民本份者,暫時放下工作,不將「賺錢」放在首位,就不會引致如最近案件中之不幸︰破財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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