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涉及居屋之法例

日期:2009-11-20

未知是樓市氣氛所影響,或是最近部份政客不斷要求政府重建居屋所致,近1,400個居屋貨尾之申請,共錄得約26,000個登記,超額認購近17倍,似乎反映在今天經濟及樓市環境下,真的多了市民對居屋感興趣。

未補地價居屋多限制

筆者擔心,當眾人熱騰騰地希望成為居屋業主,當中不少申請者(及現居屋業主),未必明白購入居屋後,會有相關《房屋條例》,限制進行未補地價居屋之買賣、出租及加按借貸等行為。

最近,有居屋業主及租客,因私下安排租用未補地價之居屋,遭房屋署成功檢控,法庭判前後者分別罰款$6,000$5,000,而房屋署發言人更表示,本年至今已有8宗個案,涉及10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違反相關《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此外,房屋委員會亦於兩年前,成功檢控一間財務公司,以未補地價居屋,作抵押放出貸款。

從“善用公帑”角度作分析,居屋之售價較私樓便宜,因有地價折讓之因素,故業主在未補地價前,自行將居屋放售、出租、或加按借貸,有以公帑謀私利之嫌,故相關《房屋條例》成立之背後精神,旨在確保個人不應透過公帑之資助而去謀取私利。

事實上,倘有特殊原因而需要將未補地價之居屋放售、出租,又或加按借貸者,可先向房屋署申請,由相關部門按個別情況考慮,或許會作出酌情處理,予以通融。

“不知者不罪”非抗辯理由

作為普通市民,或許會認為自己對法例不清楚或不瞭解,(例如租客不知曉所租用之居屋是否已補地價),應屬情有可原;又或會認為既然市場本來已有很多人將未補地價居屋放售、出租及加按借貸等,相關做法已習非成是,執法部門無理由只針對個別人士。

可是,筆者想提醒大家,按照香港法律,犯法就是犯法,“不知者不罪”並非可行之辯解,而當執法部門遇上任何一個犯法之個案進行檢控時,儘管社會上還有其他相類人士未被檢控,被檢控者不能以此作藉口或辯解理由,而犯了法就必須自己承擔刑責,乃基本之法律精神。

可考慮先行補地價

現時居屋業主多數在出售居屋時,一併辦理補地價手續,以便安排相關費用由買家支付。筆者認為,有經濟能力之居屋業主,可考慮把握時機,選擇在跌市時先辦妥居屋補地價(相關計算詳見附表),事關同一個居屋單位,在跌市時需補地價之費用,定比升市時便宜得多!

附表

居屋補地價計算方法

 

1.      補地價費用 =“現時居屋估價”ד折扣率”

2.      折扣率 =(“居屋購入時市值”-“居屋購入價”)/“居屋購入時市值”

      例如:    居屋購入時市值為$100

                    居屋購入價為$70

                    現時居屋估值為$200

      折扣率    =$100萬-$70萬)/$100

                    = 30 %

      補地價費用 = $200 × 30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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