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業主不應佔盡公帑「著數」
日期:2010-05-28市區重建局提出新構思,以同區七年樓齡樓價,作參考賠償,容許舊樓業主日後在重建項目中,選擇「樓換樓」之安排,在沒有額外增加資源之情況下,新構思可讓舊樓業主有機會在原區居住,概念上為受影響者多想一步,值得一讚。
可是對於市建局這構思,部份舊樓業主及關注團體似乎不大欣賞或領情,當中之關鍵爭拗,不礙是“各有所求、各有所守”。
樓換樓構思有利舊區保育
本來樓換樓之構思,可讓舊樓業主原區留下,既有維持社區發展之保育效果,又可讓業主(特別是較年長一群)不用搬遷,以便毋須適應全新社區環境,可謂一舉兩得,但由於部份舊樓業主及關注團體,要求市建局在不需補地價之情況下,以舊單位換新單位,當中甚至要求市建局將新樓所售之收益,與舊樓業主齊分利,非但不合理,這亦是政府及市建局現行政策所不容的。
市場上雖然有一些舊樓業主投訴發展商,在收購及重建項目之安排上,對他們有欠公平,但另方面,市場上亦有發展商成功收購及重建項目之例子,可讓舊樓業主直接進行樓換樓,不但毋須補差價,甚或可安排在整個項目完結後,讓舊樓原業主有少許分利之情況,當中較出名之項目包括跑馬地麗星樓(即目前「上林」新盤)及西環寶翠園等。
發展商進行舊樓收購重建,目的在於圖利,只要「計掂數」,他們不介意放多些「著數」予舊樓業主,這是理所當然,但在整個項目之安排上,涉及之舊樓業主及發展商,全都倚賴自由市場運作,而他們其實是冒著一定之市場風險。
市建局項目受公眾監察
可是,市建局用的是公帑,而它之舊區重建項目,在收樓運作上,背後是有法例支援,故市建局之項目,本質上與發展商者有大差別,兩者不能看齊,如舊樓業主毋須在樓換樓時補差價,甚或容許他們與市建局分利,納稅人定會認為舊樓業主佔盡了公帑「著數」,對社會資源之分配,實欠公允。
其實,舊樓業主亦可使用市建局之「顧問」功能,協助他們與發展商談判相關之舊樓收購及重建項目,爭取有利條件,當中自然有機會包括不需補地價之樓換樓、甚或在項目上與發展商分利等安排,但先決條件是,舊樓業主要自行組織起來,同意委派市建局擔當新角色,而整個舊樓收購及重建項目,亦會根據自由市場運作,自然要冒著市場風險,這方面在本質上根本與政府及市建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