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或會監管財務公司

日期:2012-02-24

市面上一般財務公司,如不遞屬金融三級制下的銀行類別,其成立過程相對簡單,無需經金管局審批,一般只依從“放債人條例”之要求,由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批准便可。過往財務公司大多從事“歸邊”之高息私人貸款業務,由於當中或有機會涉及所謂“大耳窿”之高息借貸,故相關之監管工作由警務處負責,實在比經由金管局處理來得容易及到位。

 

可是,近年不少機構(包括發展商、銀行、上市公司、甚或規模較大之非上市公司)相繼透過“放債人條例”之要求,成立財務公司從事不同類別之借貸,涉及「二按」借貸、高息私人貸款、員工貸款及股票抵押貸款等,其業務範圍實與銀行之借貸非常類近,但她們無需受金管局嚴格監管,故做貸款業務之彈性自然比銀行大得多。

 

由於“放債人條例”之成立,已是多年前之事,其立例目的在於監管當時財務公司之不合理高息借貸,對今天財務公司已發展至銀行相類近之借貸業務,此舊有條例實在監管不了,故存在監管上之漏洞。

 

財務公司取了不少銀行借貸業務

 

從競爭角度看,不少財務公司無需依從銀行守則,可較自由地在市場“搶客”,特別當一些財務公司發展至規模較大,有條件會採用大賣廣告之市場推廣策略時,由於缺乏監管,她們有時甚至輸出不正確訊息,而鼓吹“居屋業主可透過「二按」借貸套現”之廣告,便是實證。

 

去年是財務公司發展高息借貸之順利時刻,皆因銀行界需依從金管局指示收緊按揭成數、不少銀行將資金調返內地造較高息之貸款而暫離本地按揭市場,新樓盤入伙前估不到價而令買家借不到足夠按揭貸款。在在情況,皆導致人客轉向財務公司借取私人貸款補差價,以渡過上會及物業成交等難關;此外,“額外印花稅”(SSD)之成立,亦導致嚴重估價不足物業之買家,又或個別信貸條件轉差,找不到銀行按揭貸款之人客,暫時轉向財務公司借取較高息之按揭,以作舒困。

 

既然不少財務公司之借貸業務,經與銀行所從事者無大差異,普羅市民亦分不出兩者有甚麼不同,而近年財務公司已直接從市場取去不少銀行之私人貸款業務、信用卡結欠之借貸業務、甚或按揭業務,故金管局作為穩定香港金融制度之監管機構,實有必要重新思量,應否將財務公司立入其監管範圍,讓大眾對財務公司之服務,有更清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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