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為何愛「套丁」

日期:2016-05-17

上年年底域法院就11名新界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裁定了他們串謀詐騙罪成。此案判決後引起很大的迴響,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

錯不在套丁 錯在不真實陳述
從法官的判詞看,我個人認為單位是「套丁」行為並不犯法,問題在於該11名原居民向地政總署作出不真實的陳述,而那些不真實的述卻是11名原居民能否成功申請興建丁屋的最大關鍵。

究竟何謂丁屋,亦為可有那麼多人願意去進行套丁行為? 
基本上丁屋可以分為兩類:
  1. 第一類為男丁本身在鄉村範圍內已有土地,只需要向政府申請建屋牌照,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只限制5年,5年後男丁如要出讓物業是毋須補地價。
  2. 第二類為男丁本身沒有擁有土地,當向政府申請土地並興建丁屋時,政府會在該鄉村預定了會擴展的土地中撥出土地予該男丁。此等丁屋之買賣限制為永遠,即無論如何男丁在轉讓丁屋時都需要向政府補地價。
現實環境中男丁一般都沒有擁有土地,亦未必有財力去興建丁屋,他們有的是「丁權」。相反發展商則擁有大量土地,亦有豐富的財力去策劃及興建丁屋,他們所欠的是無權去興建丁屋。這樣組成一個誘因令到發展商及男丁可以合作。發展商一方面提供土地給男丁去申請興建丁屋,另一方面亦提供人力物力去興建,而男丁一方面可以獲利,而因丁屋高3層並有超過2,000平方呎,一般都可能同發展商協議留回一層自住。
 
發展商是否一定要「套丁」才可以發展手上的土地?理論上並不一定,但發展商自己發展的話,則可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城規申請,亦需要補地價,因此同男丁合作是雙方面都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故「套丁」一直都在進行。至於「套丁」一般如何進行,將會下回分解。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聯席董事 張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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