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收地及賠償

日期:2018-04-28

 
最近看到一些本地關注組織就土地供應的文章,道出《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稱強拍)為土地供應不足的原兇。查實好多團體對不同的法例認知都相當不足,一些甚至混淆了上述條例和土地收回條例。有見及此,筆者就嘗試簡單地解釋條例的分別。
 
香港法例第124章《土地收回條例》,可以俗稱為政府的尚方寶劍,此條例由來已久,在政府需要就公眾利益而發展某些地方時,可以引用此條例去收回土地,當然政府要給予合理的賠償。要引用此條例最大的關鍵是要證明收回土地是為了公眾利益,同政府有冇收購九成業權完全冇關係,私人發展商除了市建局外是不能引用此條例的。其他一些法例如鐵路條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都有類似相關條文,好使政府在城市發展時可以徵收土地。
 
至於強拍條例則是在1998年才通過,目的是希望加快市區重建的步伐,因過住私人發展商需要收購百分之百的業權才能拆樓重建,一些釘子戶的出現或業主未能接觸往往令到項目胎死腹中。而法例亦規定發展商要將它收購了的業權再加上未出售的業權一併在市場上公開拍賣,某程度上已經保障了小業主的利益。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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