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業的各項文件
日期:2019-07-04如果你的物業是作收租用途,由簽訂租約開始,當中其實需要提交各項文件,而且有些是有時間限制的,逾期邀交或會有罰款、甚至影響到業主的權利,筆者現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通常代理為業主找到租客以後,會簽訂一個臨時租約,裡面會包含一些基本條款如租金、租期、免租期、退租條款等。由於這個臨時租約只有簡單的條款,所以一般會在交樓以前再簽定更詳細的正式租約,保障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當簽署租約後,租約需要到稅務局加蓋印花並繳交印花稅。這個動作需要在租約簽署日期起一個月內辦理,否則會有罰款最高十倍價錢。這個印花是重要的,因為日後如有任何法律訴訟,法庭只接納有印花的租約文件。而且現在還可以透過電子印花服務辦理,十分方便。
另一個比較多業主忽略的文件,就是向差餉估價署提交CR109表格,這個表格適用於出租的住宅物業,也是需要在租約簽訂起一個月內提交。根據法例,如果沒有估價署批署的CR109表格,業主或租客無權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如果你的物業是首次作出租用途的,業主需要向稅局填交物業出租通知書,以便稅局每年度寄相關報稅表予業主。物業出租的收入是需要申報及繳納稅款的,一般來說出租物業的收入、扣除業主繳付的差餉及不可收回的欠租後、再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標準免稅額,得出的淨值再以現時稅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就是需要繳交的物業稅。在不同情況下,例如聯權物業、公司持有的報稅方式亦不同,這個可以請教相關專業人士意見。
最後,如果你的物業帶有銀行按揭,如果由自住用途改變為出租用途,是需要向銀行申請出租同意書,如果在沒有銀行同意的情況下,租客租入帶按揭貸款的物業,如業主未能償還銀行供款,租客的權利是不受保障的。
其實把物業出租,當中要留意的東西不少,近年不少業主事務繁忙或經常不在香港,有不少都會找專業的管理公司代為托管,這樣免除不少煩惱及風險。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潘志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