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收緊樓按措施(二)

日期:2010-08-30

上期提及非自住物業按揭成數降為60%的影響,在執行措施方面,若果是連租約物業,那顯然是屬於非自住性質。但若然是交吉物業,按金管局的指引,借款人需向銀行聲明是否自用單位。

不過,由於按揭正面信貸資料庫仍未推出,若非按揭申請人主動申報,銀行實則是較難分辨借款人是否擁有多於一個按揭物業。加上金管局表示物業供直系親屬居住亦可視為自住性質;故在實則上,銀行要確定借款人是否自用物業,存在執行上之困難。金管局似乎亦關注此方面的問題,故特意提醒借款人不要作出虛假聲明,否則等同違約甚至有可能付上刑事責任,反映此措施多少需要借款人自律合作。

此新措施亦有一情況值得留意,假設A先生原意購買物業供女兒居住,以自住用途向銀行成功申請七成按揭貸款,年多後女兒結婚遷出單位,A先生遂將物業出租。租客要求A先生向銀行申請出租同意書(Bank Consent),基於銀行獲悉A先生欲將物業用途轉為非自住性質,若按照新措施,銀行便需將該物業的按揭成數由七成降至六成,即A先生需補回約一成樓價差額才可成功租出單位。

中原按揭董事總經理王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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