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審批準則 並非收緊按揭

日期:2015-02-02

 

金管局於1月19日向銀行發出指引,主要針對兩個範疇,其一是銀行在計算租金收入作為借款人的入息証明時,由最多可計入租金之80%,降至60%至70%。另外是對於一些聲稱是營運公司,但實質沒有業務運作,與空殼公司無異的企業借款人,銀行應根據現行樓按措施審批貸款,而不應獲得按揭措施上之豁免。
 
指引發出後,市場廣泛報導,有指是次指引等同再次出招,收緊按揭,恐影響投資意欲;不過,筆者認為,是次指引旨在將審批準則合理化,屬於優化審批準則多於收緊按揭,對市道影響亦相當輕微。在計算按揭借款人之供款佔入息比率當中,銀行一向可將借款人的租金收入納入計算,在指引發出前,銀行計算準則不盡相同,部份銀行將租金之80%列作入息計算,有部份銀行則只計入租金之70%,是次金管局訂明,在有租金收入証明的情況下,有關租金扣減率一律不可少於30%,即銀行最高只可計入租金之70%作為入息,而非80%或以上。事實上,筆者認為是次調整針對現實情況是更為合理化的,因為持有出租物業亦涉及一些支出如差餉、地租、管理費、維修費及物業稅等,總額一般超逾20%。以一個月租$25,000之單位為例,單計及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物業稅之總支出已佔全年租金收入約27%,還未有計及維修費;故是次指引將租金扣減率調整至30%,在審批角度上較為合理,亦是管理信貸風險的正面做法。
 
受這項修訂影響的潛在買家以投資者佔最多,其次是持有物業收租的家庭主婦、退休人士等,但有關影響屬於相當輕微,原因是目前市場用家主導,投資者比例不高,而投資者在入市前,一般會預留較充裕的首期資金及按揭供款額。由於有不少前線銀行職員建議有樓收租的客戶提供租金收入証明,以便更簡單快捷計算供款能力,故去年採用租金收入作為供款証明的個案有增多;不過,實質上,並非大部份按揭申請客戶均知悉或掌握以租金收入計及入息之方法,此方法在市場上暫未算普及。再者,在指引發出前,市場上不少銀行已就租金收入採用30%扣減率,只有少部份銀行採用20%扣減率,故是次租金扣減率指引,對市場影響不大。
 
 
目前亦有部份銀行接納以「假設租金收入」列作入息計算,原因是借款人擬將物業出租,但並未成功,未可出示租金証明,銀行便以市值租金再打折計算,對於這類沒有租金証明之個案,由於信貸風險較高,租金之扣減率則調整至不可少於40%,即銀行最多只可計入租金之60%。
 
指引又提及,銀行向營運公司提供以物業作抵押的信貸融資時,應嚴謹確定有關企業借款人是確實有業務運作的公司,否則不應豁免按揭措施之規定。對於經營業務的公司,銀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稅單、商業登記證、最近三年已審核之財務報表及顯示最近半年現金流之銀行月結單等,並會評估公司業務性質、年資及商譽等,當中若顯示公司並沒有實質業務,又或屬於空殼公司,則一般不會視作公司信貸融資,需由董事或股東作私人擔保並提供足夠入息証明,銀行亦需跟從樓按措施審批按揭。事實上,這是合乎審批準則的合理做法,是次發出指引,相信主要是避免個別銀行對於營運公司作出較為寬鬆的詮釋,屬於加強管理信貸風險,而非收緊按揭。
上文轉載自經濟日報置業家居樓市講場專欄
中原按揭經紀 董事總經理王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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