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物業變數多 稅務按揭要搞清楚
日期:2019-11-18物業是不少人一生最重要的資產,部分親人離世後,會給仔女或指定承繼人留下物業作禮物。作為承繼人要留意處理程序及承繼後帶來的影響,切勿掉以輕心。
若某物業業權屬個人全權擁有,在遺產執行上較簡單。至於多於一個業權持有人,則要視乎業權的形式,若屬於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則承繼人可按業權比例獲取死者生前持有的相關部分。如業權為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則死者持有的業權分額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並不需要作遺產形式分配。
無論是個人全權擁有抑或是分權共有物業,只要物業持有人已預備遺囑,遺產承辦人便可按照死者意願將物業作分配。倘沒有遺囑,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遺產,即將物業按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親人的關係按比例分配,當中以配偶所得比例最多。由於香港沒有遺產稅,從遺產方式所得的業權,將可豁免繳付印花稅。
承繼物業將失去首置身份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在完成遺產承繼手續後,物業的相關承繼人將變成有物業在手,無論業權比重多寡,他日若計劃再自行置業時,便沒有了首置身份,需要支付15%的雙倍印花稅(DSD)。
另一方面,在完成整個物業承繼及轉名過程前,銀行是不會受理按揭事宜,直至承繼人正式轉名取得業權後。此外,如物業仍未清還全部按揭,除非遺囑指明死者有其他遺產可用作按揭還款之用,否則承繼人將要承擔按揭債務,並需如期供款或全數還款給銀行。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承繼人未必想持有物業,更遑論為物業作按揭供款,這時候承繼人可考慮當轉名續完成後出售物業套現,而有關出售行動將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S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