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推租管條例 弊多於利

日期:2014-04-17

最近有市民重提研究經已修訂多年的租管條例,筆者不諱言這條例會引起廣泛的爭議之外,條例弊多於利,連港府高層官員也指出,可能會好心做壞事,對居住於私人住宅的居民產生幫倒忙的弊端。

 

租管條例是上世紀英治時期香港政府實行的條例,本來是希望幫助居住在私人住宅的居民得到廉價租金的優惠,以及有瓦遮頭,但推行了一段長時間之後,終於修改,反映條例效用成疑。

 

在租管條例實行之時,除非業主收回單位自住,否則必須給予租客至少12個月收樓通知期。過去業主需要證明收樓是用以自住或者重建,才可在約滿時要求租客搬走,並以自住為由收回的單位,2年內不可出租又或出售。如果用不法手段逼使租客遷出,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據筆者記憶所及,以前確曾有業主以自用為理由收回單位,及後未夠期便賣掉單位套現,結果被控告坐牢收場。

 

這條條例當年影響著全港24萬個出租物業業主,在很多年之前取消。簽訂新租約後,業主不需理由或發出收樓通知書,皆可以在租約期滿收樓。修例之後,可由業主及租客自行訂定條件,業主無需再提供理由,約滿時便可以收樓。租管取消後會提升業主將物業放租的信心,並有助發展租務市場。這條例共有7個部份,修例只是將第4部份,有關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條文撤銷。

 

基於部份租客認為目前本港私人住宅租金偏高,希望用租管條例加以控制租值的升幅。但筆者的看法是,重新推行這條例,不一定幫助到租客可以享受到廉宜租金。因為一些業主會嫌租出物業後收回麻煩,索性丟空,令市場的租盤數目減少,租金便不會大幅下滑,甚至因為求過於供,令租金再上,變成適得其反。

 

由於物業出租後收回困難,也會造成一些反效果,都是要大家注意的。因租管條例保障草根階層,如果業主要收回單位,可能會引起訴訟,造成業主和租客雙輸的局面。其次,市區重建的工作亦可能因此停頓,因為業主收不回單位,就無得重建物業,市區重建的效率將會大打折扣。

 

業主無法收回單位重建,住宅物業將會變得殘舊,情況有如「七十二家房客」一樣混亂,特別是唐樓,衍生不少居住問題,摩擦亦增。而且不少投資者為了懼怕租務所產生的問題,可能會打消購買物業作投資的打算,打擊投資意欲。

 

因舊樓重建效率大降,舊樓的流轉變得緩慢之外,更造成沒有市區重建的新樓供應,市民不能改善居住環境,也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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