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前線同事詢問有關實用面積的定義。原因是公司放賣的一個獨立洋房,在樓契文件中列出的實用面積,與政府物業資訊網中的面積存在差異,政府資料的面積比樓契內的面積小了數百方呎。同事想知道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實用面積應該有一套標準的定義,既然雙方提供的面積都是根據實用面積計算,理應按照這個定義來計算。但是為甚麼會出現這種差異呢?根據筆者過往的經驗,這種情況並不罕見,特別是對於一些獨立洋房。這些獨立洋房通常包含一些專用的附屬設施,如電話機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等等。
現時的實用面積定義不包括冷氣機房,但是上述提到的附屬設施房間並沒有詳細說明,因此估計雙方提供的面積差異可能源於對於這些房間應否計入實用面積的看法不同。
考慮到獨立洋房的價值較高,面積的計算可能涉及數十萬元的樓價。為了確保市場上的資訊流通清晰,政府和相關學會可能需要對這些面積再制定一些指引和準則。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執行董事張競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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