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物品之維修責任

日期:2024-06-17

最近收到客戶的查詢,有關在草擬租約上無法達成共識的問題。這個個案源自該業主花費大量心思購買了傢俱,而找到的潛在租客也立即表示對單位的喜愛,雙方便迅速簽署了臨時合約。業主本以為能夠安心收租,但卻在安排正式租約細節時,租客和業主因各自對維修的觀點不同,而無法達成共識。

一般包含傢俱的出租單位,租約中通常會規定業主負責結構性部分和電器用品的維修,並以「現狀」交予租客。但就此個案,該業主希望不對傢俱進行任何保養,故此在租約條款上亦不加任何解釋,認為租客應該要妥善使用並負責傢俱的維修保養,更認為正常使用的傢俱不應該容易損壞,如果出現問題,必然是租客的責任。但租客則認為單位內的所有物品都是業主提供的,為甚麼單位的電器有保養,但傢俱卻沒有保養呢?

事實上,如果租約沒有明確提及單位內物品的保養責任,根據隱含條款,租客確實有責任負責內部物品的保養。然而,在最初商討細節時,業主應該表明不對傢俱進行任何保養的觀點,再跟租客嘗試達成共識。在雙方理解並同意的情況下,明確列出所有責任條款才簽署租約,以避免日後的糾紛。

如果業主和租客雙方無法進行良好的溝通,建議各自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或交由中介協助跟進,以作為雙方解決問題的橋樑。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 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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