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何謂「摸貨」及買家注意事項,當中「摸貨」交易的合約亦受原合約條款所規限,新買家應先瞭解確認人與原業主簽訂之買賣合約條款細則,以確認是否接納及同意有關內容。以往尤其在升市時期,有業主為免買家將單位轉售圖利並增加風險,會要求在合約上附加禁止轉售之條款,若買家再以確認人身份轉售單位,便等同毀約;故此新買家應確定原合約沒有轉售限制。
由於「摸貨」整個交易流程涉及兩份買賣合約,每份合約之買賣雙方均有履行條款之責任,當中任何一方毀約亦會影響交易未必能順利完成。事實上,確認人亦須承擔重要風險,例如當新買方最終撻訂未能完成物業買賣,確認人原則上仍須根據原合約完成買賣交易,否則將視為毀約方。另外,由於最終承接單位的新買家並非直接與原業主交易,故此在提出業權查詢方面或出現較轉折的情況,甚至因而有所受限。而「摸貨」交易通常會附帶一項條款,就是確認人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簽署一份不可撤銷授權書給新買家,以授權買家成交時可代表確認人以新業主身份簽署樓契及其他相關文件。
從以上所述,買家若心儀之單位屬於「摸貨」,由確認人轉讓賣出,便需仔細注意當中的潛在風險。正正是礙於「摸貨」可能涉及之風險較大,「摸貨」買賣程序及條款亦較一般交易複雜,銀行對「摸貨」按揭一般採相當審慎的取態。再者,「摸貨」交易在樓市鬆綁前已絕跡了十多年,即使有銀行並未落閘一概拒絕「摸貨」按揭,亦需時重新評估其潛在風險及按揭流程之做法。據瞭解現時市場上銀行普遍未有接受「摸貨」按揭申請,換言之承接「摸貨」的買家或未能獲得銀行提供按揭上會,需有足夠資金支付樓價完成交易,又或只能轉投財務公司承造貸款,建議買家在承接「摸貨」物業前先咨詢按揭顧問或銀行及有關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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