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住宅劏房有租務管制外,目前香港物業的租約不受法律條文限制,業主與租客雙方可按需要,自由協議合適租約條款,保障雙方利益。除了租金、租期、按金、免租期等基本條款,只要雙方同意,業主或租客可加入其他條款,筆者有一個客戶為了支持環境保育,在其舖位租約加入條款,要求租客經營的餐廳不可售賣魚翅菜式。
另一位客戶,因為經歷過被舊租客拖欠租金,需要數個月時間才能把物業收回,所以在甄選新租客時候,對租客背景審查格外小心,要求舖位租客提交財務證明、經營介紹、裝修計劃圖等,並加入若干保障條款例如擔保人、按金、物業還原等。這些條款在發展商的商場租盤亦常有,不過在個別業主的租盤則比較少見。
始終租務市場是一個自由市場,雙方談判條件亦需要看自身議價能力,假如業主所持有物業沒有獨特之處,而且在市場上有其他同類供應,當業主設定太多保障條款時,而租金價格與其他對手相若,租客或代理會傾向找另一個條件較寬鬆的租盤入手。所以在完全自由市場環境下,業主經常要平衡如何可以合理地保障自己的同時,亦可以盡快找到租客減少空置期間的損失。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潘志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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