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牆鬆綁加快造地
日期:2023-02-22筆者多年前在理工讀測量時,修讀了關於私有產權的定義。私有產權有以下三個特性:1)私人使用權,擁有人不單可以私下使用,甚至有權將它毁滅;2)獨立收入享受權,物業所帶出的收入擁有者可以享受,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礦產,土地擁有人可以得到這些礦產所帶來的收入;3)自由轉讓權,產權擁有者可以自由將土地轉讓給第三者。香港奉行自由經濟,對私有產權的概念非常尊重。但當年讀書時亦有提及私有產權往往會窒礙市區重建,因此多年前香港已經將英國那邊的土地收回條例搬過來香港使用。還記得當年老師提及,政府要運用土地收回條例時非常謹慎,首先收回的土地是需要作為對公衆有益的用途,亦要得到行政會議通過,政府部門才可以引用此條例去收回土地。
但時移世易,計劃往往跟不上變化,在提供穩定房屋供應的大前提下,政府之前對收地事宜作出一些拆牆鬆綁的建議,業界無不對這些修訂提出憂慮。首先,政府提議已收回的土地, 政府可以臨時使用作任何用途。筆者在這點憂慮並不算大,正如之前提及,計劃往往跟不上變化,改變用途作臨時之用,作為權宜之計亦未嘗不可。
但政府第二點建議我就有比較大的憂慮了。政府第二個建議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可以批准更改已收回土地的永久用途而無需經公眾諮詢。正如上文提及,過往政府行使土地收回條例是非常謹慎,但現在的提議是政府可以在收回後,無需經過公眾諮詢就可以永久改變用途,那麼被收回土地的業主他們的想法會如何?以往的日子被收回業權的業主往往要遷就於大眾利益,而放棄自身的私有產權,但現在如果貿貿然就可以改變用途,而改變了的用途如不合他們的心意時,他們的反響可能非常之大。因此我如業界一樣支持更改已收回土地的永久用途必須先進行公眾諮詢。
此外,政府亦建議廢除現時道路條例下,政府發還未使用的已收回土地,並在轉讓前須考慮給回原本擁有人。政府的立場是原來的擁有人已於政府收回該土地時已獲政府妥善補償。筆者對這點亦覺得有商榷的餘地。例如什麼是妥善補償呢?需知道土地擁有人放棄了他們能從土地上獲取的利益,而這些利益的多寡很多時是見仁見智。這點實行上也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根據筆者的經驗,有些土地的業主可能已經找不到了,那些所謂的補償其實仍然是在政府的口袋裏等真正業主出現來領取的,要給回原業主使用根本可能不現實。
各區筍盤應有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