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住屋細 外傭瞓廳隨時犯法?
日期:2022-12-05
港人住屋空間出名又細又逼,數百呎單位好不容易間出廳房廚廁,部分家庭還要照顧外傭姐姐的住宿。早前有公屋住戶在網上發帖文,指單位只有200餘平方呎,聘請外傭是否可行?若真的擠不出空間,額外支付租金讓外傭在外留宿又能否解決問題?
根據勞工處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為傭工免費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住宿地方。當中有列明不適當住宿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供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而僱主在遞交聘用申請時,須在合約列明向外傭提供的住宿安排,如是否提供獨立房間或與哪些家庭成員同住一房間。如僱主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有關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因此,若安排外傭瞓廳,床舖要朝桁晚拆,沒有其私人空間,便有機會違犯僱傭合約的要求。
若然空間真的有限,安排外傭在外面留宿又是否可行?在現行政策和法例下,原來是不容許的。因為僱主在聘用外傭時,須按入境事務處的要求與傭工簽訂一份標準僱傭合約,當中規定外傭須於僱主訂明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如雙方在合約生效期間就條款作出任何變動,亦須向入境處提出申請。
若僱主指示傭工在合約訂明的地址以外留宿,或批准外傭在長假期不返回住所,可能已構成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干犯《入境條例》第42條,或會被檢控。若循簡易程序,一經定罪後可判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及入獄兩年。
一個例外情況下可在外留宿
而僱主若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一般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而該傭工日後再申請工作簽証也有機會被拒。不過,也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如在2003年4月1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該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公屋住戶需申請暫准居住證
根據現行入境事務處條例,聘請外傭家庭年收入不可少於18萬元,即平均月入1.5萬元,實際最低收入限額會就外傭薪金而調整,惟對於公屋租戶而言,除了要符合入息要求,亦需先獲得屋邨辦事處書面批准。
有意聘請外傭的公屋戶主需填妥「海外家庭傭工暫准居住」申請書,連同僱傭合約及外傭旅遊證件副本,交到所屬屋邨辦事處或透過房委會的電子服務網頁遞交申請。房委核實資格後會發出一份「原則上批准書」,以便租戶向入境事務處辦理聘請外傭手續。在外傭到任一個月內,租戶須向辦事處提交僱傭合約及外傭身份證明文件,以便署方正式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