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宗較矚目的撻訂個案,涉及銅鑼灣全層商廈,成交額達1.1億元。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撻訂,市場估計殺訂約1,100萬元。就這單撻訂個案而言,不幸中之大幸是雙方未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否則業主日後重售物業時,若賣出價低於1.1億元,便可向撻訂的買家追回差價。
買樓不同買菜,買方在簽約前應該已深思熟慮,最終撻訂通常是逼不得以,較常見因為按揭出現問題,但也有情況是因樓市氣氛疲弱,買家思前想後還是擔心接火棒而取消交易。
無論撻訂原因是什麼,最重要是明白撻訂的風險,在不同時期取消交易,風險截然不同。就買家撻訂而言,最好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提出,千萬別拖至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在臨約期間取消交易,買家只價被業主沒收所有訂金,通常為樓價3%至5%,並要支付雙方地產代理佣金。
假設樓價為600萬元,簽臨約時支付了3%訂金即18萬元,加上買賣雙方地產代理各1%的佣金,合共12萬元,意味買家在臨約期撻訂的損失約30萬元。若日後業主重推單位賣價低於600萬元,也不能向已撻訂的買家追差價。
然而,如果買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撻訂,除了被沒收所有訂金及首期外,更要負上日後業主重推單位時,若賣價低於現時成交價的差價,風險顯著上升。
業主有權追差價
就上述例子而言,假設買賣雙方已簽了正式買賣合約,買方亦支付了樓價一成即60萬元首期,在這期間取消交易,業主將沒收60萬元,同時買家要支付買賣雙方佣金12萬元,合共損失72萬元。惟事件並未就此了結,如日後業主重售單位,結果遇上樓價下跌,假設成交價跌至550萬元,便有權向已撻訂的買家追討50萬元的差價。
由此可見,撻訂也要講時辰,若簽訂買賣合約後才取消交易,涉及的風險較在臨約期撻訂高很多,買家務必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