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成立,無疑是廣大市民的後盾,既擁有調查權,也可以制訂代理必須執行的執業指引,無疑令代理行業走上更專業的道路,掃除過往不少嚴重醜習,令市民得到更佳的保障。
不過,監管局的成立及運作,是根據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511章)的規定,這法例在1997年跟其他一大堆法例,趕在主權移交時通過實施,當中難免有些考慮欠周詳,何況法例已經歷時25年,定期檢討才能與時並進!例如在97年,中學只是五年學制,所以當年規定是中五畢業便符合發牌學歷要求,應該改為中六畢業便是理所當然。當年立法時,海外置業並不流行,沒有為此著墨也很自然。結果出現不少無牌人士從事海外物業銷售,買家保障成疑,也需從速立法改正!作為從事此行業超過30年的「老餅」,可列出很多可以改善的細節,但廣大讀者未必有興趣!
但有個大原則,卻是具翻天覆地的改變。現行的法例是容許雙邊代理的模式運作,代理一方面代表買家,同時又代理業主,但買賣雙方難免有利益衝突,代理要持平去對待雙方是非常困難的事,甚至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筆者也曾經見到不少代理同時被買家投訴偏幫業主,而業主又投訴代理偏幫買家,兩面不是人。
要代理的工作做得好,必須釐清其工作責任,這種含糊不清的角色有礙代理質素進一步提升!根據筆者記憶,1997年立法時就雙邊代理角色也曾有不少爭論,業界對實行單邊代理很有保留,認為會影響交易的速度及交易量,間接令佣金上升,最後政府妥協保留雙邊代理,而業界也支持部份條例刑事化,政府便順利在回歸前通過法例!
此一時彼一時,監管局成立已經1/4個世紀,也許是適當時間再為法例作出詳細的檢討,令代理質素更上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