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睇樓客簽署睇樓紙後,便會受到法例約束,如果在列明的委託期(一般為三個月)經由其他地產代理,或自行安排購買或租賃相關單位,持有已簽名睇樓紙的地產代理可追討佣金。因此在簽署睇樓紙時,亦應留意當中條款,例如有效時期、佣金金額及單位地址等,以瞭解地產代理與客戶的各自責任及權益。
參考一個租樓個案,A先生與妻子最近參觀了一個港島區租盤,並親自簽署了睇樓紙,正積極考慮租住該單位。豈料翌日他在網上放盤社交群組看到該單位,經瞭解後得悉為業主自行放盤,因此計劃聯絡該業主並由妻子簽署租約,以逃避繳付代理佣金,到底這樣是否可行?
答案是不可行,因為睇樓紙對簽署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及代理人均具束約力,因此,如果買家/租客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委託期內,與其他地產代理或業主私下訂立另一份關於同一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並最終達成買賣協議,買方仍須向原有的地產代理支付佣金。
朋友代簽被視為代理人
因此,即使A先生最終安排妻子與該單位業主簽訂租約,一旦事件被地產代理知悉,對方亦可向他追討佣金。縱使A先生不是安排妻子,而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代簽租約,但如果該單位是由A先生居住,該朋友便會被視為A先生的代理人,而A先生仍需繳交睇樓紙列明的地產代理佣金。
同理,如果睇樓客看中了地產代理B安排的單位,並已簽署睇樓紙,但因為不滿地產代理B的表現,而找家人向另一地產代理C參觀同一單位並簽署睇樓紙,最後更達成交易。在這個情況下,他便需要同時要支付地產代理B和C的佣金。
由此可見,睇樓紙同買家或租客具約束力,同一單位只宜簽一張睇樓紙,減少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