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政府將住宅從價印花稅劃一提高至15%,夫妻或家庭之間陸續出現甩名、轉名行動,以騰出首置身份再購第二個物業,避開高稅率。但若然甩名後夫妻不幸離婚或有爭拗時,被甩名的一方是否「渣都冇得剩」?
假設一對夫婦沒有子女,丈夫為換回首置身份,逐將物業甩名或轉名予妻子,妻子便成為合法業權擁有人,妻子是可以在無須知會丈夫的情況下賣樓,丈夫亦無辦法阻止,那丈夫是否毫無保障呢?
在稅局的角度,業主是否回復首置身份是以臨約的訂立日期計,非成交期計,故物業甩名或轉名,雙方只須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交了轉名印花稅,法律上已當是成功轉名,但合約則可訂定一個很長成交期,例如數年,此段期間任何一方皆不能賣樓,甩名一方至少有一點心理保障。
惟上述狀態下,物業也變相被「縛死」,既不能出租、放賣,不能承造按揭,無權進行轉按或加按。同時,甩名一方回復首置身份後再買樓,舊物業的每月供款仍會計入供款入息比率,或會影響下一層樓的按揭成數,更有可能要應付兩層樓的壓力測試。
而甩名或轉名後,由於其中一方擁百分百業權,若不幸身故,除非事前納下遺囑,寫明如有事故單位歸由甩名一方擁有,否則其身家有機會由其近親瓜分。
另外,近年也有夫婦為防日後出現權益爭拗,事先簽定私人協議,列明離婚時平分財產,包括物業。不過,按上述情況,其中一方如已購入第二層樓,他日離婚時,其實近乎是無法追討第一層樓的權益,因為在購買第二層樓時,須宣誓聲明無其他物業,如追討上一層樓的權益,即等同「自爆」向政府作假聲明,除要補交辣招稅,更可能涉及瞞稅和詐騙罪。
再者,私人協議未必有法律約束力,日後即使離婚爭產或有權益糾紛,也不一定循該協議分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