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發展項目是否需要興建公共設施?
日期:2022-06-30最近有傳媒朋友問及,位於日出康城的新樓盤,它最新的樓書提及發展商已經無責任要在附近的土地興建一所學校及足球場,想了解一下這事的原委。
政府過往在賣地章程或發展商需要修改土地契約時,都有可能會加入一些條款,需要發展商就發展該地段時為政府提供一些公用設施,最常見的就是交通樞紐或社區中心。而日出康城這麼大的一個小區,政府亦在地契條款加入發展商需要興建最少一定數量的學校,以滿足日後當地居民的需求。而政府是如何去釐定這些標準呢?政府在設計一個小區時,會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預計該區有多少人口時就需要有多少配套設施例如學校、醫院等等。政府一方面要預留土地,另一方面就可能在批地時加入上述提及的條款。
一般來說,附加在賣地章程入面那些需要興建的公用設施,因發展周期比較短,很少會出現發展商最終不需要興建的,比較常見的反而是政府預留的土地因人口架構改變而改變用途。但在日出康城這麼大的小區就會有些不同了,當時候的批地條款是在2002年時批出的,整個項目的發展歷時20年,當時候的預計是否切合現時的發展,政府往往要靠每5年或10年的人口普查去調整。例如當時預計的適齡學童去到現時已經沒有當時預計的那麼多,政府就沒有必要硬性要求發展商去興建學校,而批地條款一般都會預留最終興建的權利予政府。因此,日出康城發展去到第十一期時,就會出現上述所講的現象。
筆者:中原測量師行執行董事 張競達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