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計劃聯名買樓的人士,均可選擇長命契或分權共有形式作契約。不過,這兩種形式所產生的效果及影響截然不同,務必先瞭解清楚才決定。
長命契最後一人全取業權
先談長命契,採用這方式時要明白購入物業的所有業主,會被視為一個整體,即日後賣樓必須所有業主同意及簽署,才能出售物業,不能將個別人士的持份出售。此外,這些聯權共有的業主,其物業的擁有比例是均等的,當其中一人離世後,其業權將自動平均轉移至餘下業主名下。假設業主有兩人,各人持物業的比例為50%。假若業主有四人,各人便持有25%業權,當其中一名業主離世後,物業業權便會轉至餘下三人名下,各佔三分之一,如再多一名業主過身,業權便會轉至其餘兩人名下,各佔50%,如此類推。
因此,若採用長命契方式買樓,最長命的一位業主,將可個人獨佔整個物業的擁有權,故此方式一般在夫妻或直系親屬之間較常見。
分權共有業權比例可不同
至於分權共有方式,各業主可將個人在物業上的權益按比例分配,各人佔比可不同。例如兩人聯名買入一單位,A出資70%,B付出餘下30%資金,那麼A可透過分權共有方式,持有單位70%權益,B佔比為30%。分權共有的特點,是如找到買家,個別業主可自行出售在單位上的業權比重,而不需獲得其餘業主同意。此外,若業主身故,其持有的業權權益將屬於遺產,並以遺產形式作分配,可留給其後人或遺產繼承人,而不會自動轉至餘下業主的名下。
分權共有不能申請逆按揭
此外,近年流行安老按揭計劃,業主可將自住樓作逆按揭,向金融機構每月換取年金收入,並可繼續住在自置物業,直至百年歸老。然而,這類安老按揭計劃,只接受一人或長命契形式的單位作申請,分權共有方式則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