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收租冇報稅業主腳震 租客助稅局捉漏報
日期:2022-03-01
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建議2022/23年度設立住宅租金開支扣稅,每個課稅年度上限為10萬元,以減輕沒有住宅物業的納稅人,在租住私樓上的負擔,條例草案最快下季提交立法會審議。措施引來不少「冇樓一族」拍手歡迎,不過亦有部分收租業主「腳震」,因其「瞞稅」行為或在新措施下無所遁形。
對於政府首度設立住宅租金開支扣稅,惠及一班「冇樓階層」,縱然只是扣稅額而非直接資助,市場反應仍然十分正面,因可減輕租客的負擔。財爺更預告,打算長期推行此措施,強調租約要「打釐印」才有效,以避免不合規情況。
現時在港出租物業以收取租金,必須申報物業稅,稅率為全年淨租金收入的15%。淨租金收入是扣除差餉、不能追回租金及修葺費等項目,稅局一般會在全年租金收入中劃一扣減20%,所得的淨租收入用作計算物業稅。
此外,不論是計劃出租或是已出租的物業,一律最多只可借五成按揭,如果採用高成數按揭,則須向銀行簽署文件,聲明物業是自住用途。換言之,在住宅租金開支扣稅這新措施下,租客極具誘因上報租樓扣稅資料,變相就是「舉報」那些未有申報物業稅,以及採用高成數按揭入市再「偷雞」出租單位的業主,業主有機會涉及法律責任。
對於瞞報物業稅,據《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參考稅局一宗於2019年發生的案例,一名納稅人被裁定三項關於填報物業稅及薪俸稅時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罪名成立。該入納稅人在2011/2012至2013/2014課稅年度報稅表內,提供不正確的出租物業及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資料,被稅局經調查發現,該納稅人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條第(2)(c)款,最終被判罰款3,000元,另加一筆8,537元的罰款,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10%。
【陳茂波:建議設立住宅租金扣稅 上限10萬元】
【陳茂波:引入累進差餉制 料政府每年增7.6億元收入】
在上述新扣稅措施下,作出「瞞稅」行為業主現階段千萬別再抱著僥倖心態,因為在租客曲線協助下,稅局再不難抽出「偷雞」出租單位的業主。亡羊補宰最佳方法是坦白從寬,及早自行向稅局申報「漏報」行為,希望被視為無心之失,補交稅款了事,否則待稅局主動查詢時,罰款金額更重。
主動申報「漏報」行為
此外,假若銀行知悉高成數按揭物業用作出租,銀行是有機會即時要求業主清還所有的按揭貸款額,即近乎是「Call loan」,或有機會要求業主即時下調其按揭成數至低水平。若然業主想盡快作出「修正」,可考慮向銀行銀行把按揭成數下調至五成或以下。
可留意的是,稅局及銀行之間通常不會直接聯繫,意味稅局追收業物業稅是一件事,銀行發現高成數按揭單位作出租用途而Call loan又是另一件事,怎樣撥亂反正,相關業主們權衡輕重後應及早行動,並記得與租客打釐印,將出租行為從投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