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條例的主要規定包括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所組成,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就該分間單位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百分之十。
規管租賃的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及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相關條例的執行由估價署負責,並成立新小組,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及執法等。另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在地區層面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