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單位住戶證誰屬 業主能否享用會所設施?
日期:2021-09-17新樓價格高企,然而租金卻相對廉宜,部分月租甚至低至10,000元有交易,因此很多小家庭喜愛租住新樓,除了可入住全新住宅外,亦可享用會所設施。有網民便在討論區透露,自己租住了一個新盤單位後,業主未有向他發出該單位的全部住戶證,卻經常在會所範圍看見該業主享用設施,但由於業主並非住在這個屋苑,相信他扣起了部分住戶證「自肥」,質疑此舉是否合法和恰當。
以新樓項目而言,例如一個兩房單位,業主通常會獲管理處發出四至五張住戶證,而三房單位可能會擁有六張或以上,從租客的角度來看,自己每月付出租金,當然希望能爭取所有住戶證,除了讓家中的每位成員、甚至居於附近的父母能隨時出入單位及會所外,即使招呼朋友亦較方便。
然而,不少業主將單位出租時,可能只會交出兩張住戶證,因為作為業主,覺得自己是單位擁有者,當然有權隨時到會所健身、游泳及享受其他康樂設施。
在租客和業主的「期望」出現落差時,爭拗便往往出現。為減低這方面的矛盾,作為租客應該在簽訂租約時,與業主就住戶證的問題「約法三章」,講明對住戶證數目的需求,了解業主是否願意配合,並詳列在租約上,讓大家有據可依。
當然,如果租客十分重視住戶證數目,但業主不肯讓步,無論如何都要保留部分以享用會所設施,租客當然有權不簽約。然而,從現實角度看,很少租客會為了多一至兩張住戶證,而重新找尋租盤,因此最後多數會無奈妥協,或嘗試另一方法,以住客身份向管理處申請多給兩張住戶證,始終租客與管理員經常見面,一些不願得失住客的管理處,亦可能願意低調配合。
至於另一個有關住戶證的問題,可能是不少業主的煩惱,就是當租客欠租時,能否向管理處申請取消對方持有的住戶證,以迫使其準時交租?
原來根據香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任何人士如未得法院頒令而將租客或分租客迫遷,或企圖以恐嚇、暴力、拒絕供應服務(例如截斷水、電、煤氣等的供應),或其他形式的干擾行為,迫令租客或分租客遷出,均屬刑事罪行。」
住戶證是租客權益之一
因此,住戶證作為租客的權益之一,除非租客拖租一段時間後,業主得到法院頒布的命令,安排執達主任上門收樓,否則業主無權取消租客手上持有的住戶證。當租客欠租多時,業主向法律人士諮詢後採取相應行動,嚴重者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以欠租理由要求收回單位及相關利益。當業主由執達主任陪同上門收回單位,以及涉及單位的一切權益,才是最正當合法的手法,而未經租客同意就向管理處要求取消對方的住戶證,則可能會被視為滋擾行為。因此,為免誤墮法網,對於欠租租客,實在不宜隨便取消對方的住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