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遵守驗窗 重罰逾15萬!
日期:2021-06-24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法例,就屋宇署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後進行檢驗及修葺,本月初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重罰高達逾15萬元。該個案的罰款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但究竟條數怎計?
原來是咁的!有關單位位於將軍澳寶琳北路一幢31層高及樓齡32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不過,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業主於今年2月16日承認控罪,並在判刑當日仍未遵從有關通知情況下,於本月8日被法庭重罰15.15萬元,當中包括約300天不遵從有關通知的每天罰款。
所謂每天罰款,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至於有關強制驗窗計劃下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可參閱:
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 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