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要求解釋基本法
日期:1999-05-19特 區 政 府 終 於 決 定 透 過 國 務 院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出 對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要 求 。 政 府 指 此 舉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
事 實 上 , 基 本 法 中 只 規 定 終 審 法 院 可 以 向 人 大 常 委 尋 求 基 本 法 中 有 關 特 區 與 中 央 關 係 的 解 釋 , 並 沒 有 明 文 指 出 特 區 政 府 有 此 權 力 。 而 特 區 政 府 卻 以 基 本 法 沒 有 限 制 而 逕 徑 自 行 使 此 項 權 力 。 從 憲 法 而 言 , 這 是 極 大 的 危 險 。 請 問 特 首 是 否 可 以 指 基 本 法 沒 有 說 明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可 以 兼 任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 而 自 行 委 任 自 己 出 任 終 院 首 席 法 官 呢 ? 如 果 可 以 , 那 麼 假 設 駐 港 解 放 軍 軍 事 法 庭 與 香 港 法 院 對 案 件 管 轄 權 發 生 爭 議 , 軍 事 法 庭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或 中 央 軍 委 , 向 人 大 常 委 要 求 解 釋 基 本 法 呢 ?
我 想 人 大 常 委 會 須 要 認 真 考 慮 , 應 特 區 政 府 要 求 解 釋 基 本 法 時 , 要 先 弄 清 楚 , 到 底 那 些 機 制 和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 可 以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出 上 述 的 要 求 。 否 則 , 要 求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管 道 將 被 濫 用 。 如 果 人 大 常 委 在 接 受 國 際 務 院 提 案 要 求 解 釋 基 本 法 之 時 , 同 時 考 慮 到 誰 有 權 提 出 請 求 , 請 求 是 否 合 法 ; 並 且 作 出 說 明 , 作 為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解 釋 。 這 樣 才 顯 示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法 質 素 和 中 國 法 制 的 嚴 謹 。
另 一 方 面 , 特 區 政 府 是 把 自 身 的 難 題 甩 給 中 央 政 府 , 由 人 大 常 委 當 醜 人 。 如 果 終 審 法 院 的 裁 定 有 違 基 本 法 、 那 麼 特 區 政 府 亦 有 違 法 之 嫌 。 中 央 政 府 有 誠 意 推 行 一 國 兩 制 , 由 港 人 解 決 自 己 的 事 務 。 而 港 人 卻 攪 出 一 個 「 大 頭 佛 」 , 還 要 中 央 出 面 收 拾 。 可 悲 可 憐 的 是 港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