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少後遺症的補救方法

日期:1999-05-20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指 出 , 特 區 政 府 尋 求 人 大 常 委 解 釋 基 本 法 , 並 不 是 尋 求 推 翻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 亦 不 會 剝 奪 有 關 案 件 當 事 人 的 居 留 權 。 即 人 大 常 委 的 解 釋 不 會 影 響 終 院 已 作 出 的 判 決 。 而 基 本 法 本 來 已 經 規 定 , 人 大 常 委 對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不 能 推 翻 已 經 生 效 的 判 決 。 但 因 為 終 院 判 決 可 以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及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沒 居 港 權 的 人 , 都 會 因 為 此 舉 而 失 去 居 港 權 。 實 質 上 , 政 府 是 運 用 其 他 方 法 , 推 翻 了 法 院 的 判 決 。

在 歐 美 國 家 , 如 果 法 院 的 判 決 對 政 府 施 政 不 利 , 政 府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向 立 法 機 構 提 交 新 法 案 或 法 律 修 定 案 , 運 用 立 法 方 式 推 翻 或 修 定 法 院 的 判 決 。 在 中 國 法 制 而 言 , 甚 少 修 改 已 經 生 效 的 法 律 。 如 果 法 律 適 用 上 述 出 現 的 問 題 , 一 般 由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司 法 解 釋 ,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 由 立 法 機 關 進 行 解 釋 的 情 況 很 少 , 而 修 改 法 律 的 情 況 就 更 少 了 。 所 以 基 本 上 甚 少 濫 用 立 法 解 釋 的 問 題 。

這 次 終 審 權 事 件 是 因 為 立 法 權 推 翻 了 審 判 結 果 , 其 實 在 西 方 亦 經 常 發 生 , 只 不 過 本 港 法 律 界 習 慣 於 西 方 的 方 式 , 以 修 改 法 律 來 達 到 , 而 特 區 政 府 卻 以 立 法 解 釋 來 完 成 , 這 是 中 國 的 法 制 運 作 模 式 。 無 論 是 修 改 基 本 法 或 解 釋 基 本 法 , 其 權 力 都 是 在 於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 並 非 特 區 立 法 會 。

現 實 上 , 以 立 法 解 釋 來 解 決 問 題 , 其 後 遺 症 確 比 修 改 法 律 為 少 。 如 果 全 國 人 大 動 輒 修 改 基 本 法 ,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將 更 大 , 港 人 的 權 利 更 缺 乏 確 定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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