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監管局投訴
日期:1999-06-11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的 投 訴 機 制 被 濫 用 , 成 為 客 戶 向 經 紀 「 煉 佣 」 的 不 正 當 而 卻 又 合 法 的 途 徑 。 監 管 局 宜 謹 慎 處 理 投 訴 , 避 免 變 成 「 借 兇 殺 人 」 的 主 角 。
地 產 代 理 發 牌 制 度 由 九 九 年 一 月 實 施 起 , 五 個 月 內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共 接 獲 三 百 五 十 宗 投 訴 , 其 中 四 成 牽 涉 佣 金 的 糾 紛 。 其 實 按 照 合 約 精 神 , 經 紀 佣 金 本 來 不 應 有 爭 議 。 因 為 一 般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或 租 約 中 , 均 列 明 由 買 賣 雙 方 或 業 主 和 租 客 應 付 予 經 紀 佣 金 的 數 額 , 由 雙 方 簽 字 作 實 。 如 果 一 方 悔 約 , 須 負 擔 全 部 經 紀 費 用 。 合 約 明 文 規 定 , 那 又 為 何 有 爭 議 呢 ?
其 實 爭 議 多 來 自 客 戶 不 甘 心 支 付 佣 金 。 首 先 , 香 港 人 很 精 打 細 算 , 又 覺 得 經 紀 只 是 介 紹 人 和 帶 客 睇 樓 , 不 值 得 收 取 「 如 此 高 的 佣 金 」 。 甚 致 不 惜 繞 過 經 紀 , 私 下 簽 約 , 拒 付 佣 金 。 又 或 藉 口 經 紀 服 務 態 度 惡 劣 , 藉 此 要 求 減 收 佣 金 。
另 一 種 常 見 情 況 是 交 易 的 一 方 態 度 欠 佳 , 而 另 一 方 則 怪 罪 經 紀 不 負 責 。 如 業 主 交 樓 時 , 留 下 大 堆 未 清 理 廢 物 , 令 買 家 不 滿 。 買 家 於 是 遷 怒 經 紀 , 要 求 減 佣 。 又 或 經 紀 多 番 迫 業 主 減 價 , 業 主 脅 於 市 道 欠 佳 , 無 奈 賤 售 , 心 有 不 甘 , 亦 會 要 求 減 佣 。
如 果 是 經 紀 明 顯 犯 錯 , 客 戶 一 定 可 以 釘 死 經 紀 , 經 紀 能 夠 賠 佣 了 事 已 屬 幸 運 , 那 會 鬧 到 監 管 局 被 人 處 分 或 除 牌 呢 ? 所 以 我 個 人 估 計 , 佔 四 成 比 重 的 佣 金 爭 議 , 以 客 戶 「 煉 佣 」 的 成 分 居 多 。 事 實 上 , 監 管 局 已 處 理 的 一 百 六 十 六 宗 投 訴 中 , 只 有 二 十 二 宗 成 立 , 十 宗 交 警 方 處 理 。 其 餘 大 部 份 因 証 據 不 足 , 又 或 未 能 聯 絡 投 訴 人 而 不 成 立 。 亦 可 見 其 濫 用 的 程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