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特區當家?
日期:1999-06-28人 大 常 委 釋 法 結 果 一 如 所 料 , 出 手 甚 為 克 制 , 盡 量 減 少 殺 傷 力 。 但 好 戲 仍 在 後 頭 , 因 為 訴 諸 基 本 法 的 訴 訟 將 來 陸 續 有 來 ,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應 多 多 濫 用 釋 法 機 制 , 動 輒 要 求 終 審 庭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解 釋 。 誰 能 掌 握 釋 法 機 制 , 誰 就 是 香 港 的 「 當 家 」 。
人 大 釋 法 結 果 , 沒 有 提 及 追 溯 時 效 , 而 特 區 政 府 則 以 終 院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判 決 日 起 , 執 行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 名 義 上 沒 有 推 翻 終 院 對 單 一 案 件 的 終 局 判 決 。 但 在 普 通 法 法 制 下 , 則 是 推 翻 了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 因 為 普 通 法 法 庭 可 以 有 權 為 法 律 的 適 用 作 出 判 決 , 而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為 最 終 判 決 , 政 府 和 下 級 法 庭 必 須 導 守 , 成 為 先 例 , 但 在 歐 陸 法 制 下 , 案 例 是 沒 有 約 束 力 的 , 遇 有 法 律 適 用 的 重 大 爭 議 , 一 般 是 透 過 擁 有 終 審 權 的 法 官 聯 合 開 會 議 決 。 中 國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有 同 樣 的 法 律 解 釋 權 , 可 惜 香 港 的 終 審 法 院 不 隸 屬 於 人 民 法 院 , 而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又 專 屬 於 人 大 常 委 , 只 好 由 人 大 常 委 出 手 糾 正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了 。 在 中 國 而 這 , 釋 法 事 件 是 合 法 合 情 又 合 理 。 對 普 通 法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而 言 , 是 嚴 重 破 壞 普 通 法 的 法 制 。 更 何 況 是 由 行 政 部 門 在 基 本 法 沒 有 授 權 下 , 自 行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釋 法 呢 ?
人 大 釋 法 已 告 完 成 , 但 好 戲 仍 在 後 頭 。 首 先 是 今 後 各 級 法 院 是 按 照 人 大 決 議 判 案 , 還 是 按 照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呢 ? 如 果 上 訴 到 終 院 , 終 院 如 何 自 處 呢 ? 還 有 , 本 地 的 各 種 訴 訟 , 勢 必 援 引 基 本 法 , 以 扭 轉 敗 訴 的 命 運 , 動 輒 要 求 終 審 庭 提 請 人 大 解 釋 , 到 時 終 審 庭 又 如 何 處 理 呢 ? 事 實 上 , 港 人 在 國 內 收 養 子 女 , 有 居 港 權 的 判 決 , 已 觸 及 基 本 法 有 關 港 人 「 所 生 」 子 女 的 定 義 , 政 府 勢 必 上 訴 到 終 院 , 以 求 推 翻 高 院 的 判 決 , 終 院 是 否 應 學 會 事 先 尋 求 釋 法 呢 ?
以 人 大 常 委 的 議 事 能 力 , 一 年 下 來 只 能 處 理 幾 宗 釋 法 要 求 。 屆 時 真 o係 要 「 好 有 辦 法 」 才 能 動 用 釋 法 機 制 。 一 如 過 去 , 非 極 大 案 件 和 涉 及 巨 大 利 益 , 否 則 難 以 上 訴 到 英 國 樞 密 院 。 誰 能 掌 握 這 個 釋 法 機 制 , 誰 才 是 特 區 呼 風 喚 雨 的 「 當 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