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亂法治迎回歸兩周年
日期:1999-06-30明 天 便 是 香 港 回 歸 兩 周 年 紀 念 日 。 回 望 過 去 的 兩 年 , 香 港 的 金 融 體 系 並 沒 有 被 國 際 大 鱷 所 衝 垮 。 但 特 區 政 府 卻 自 己 攪 亂 了 香 港 的 法 治 。
猶 記 得 主 張 釋 法 的 人 士 大 力 批 評 終 審 法 院 錯 解 基 本 法 , 令 一 百 七 十 多 萬 人 一 起 湧 入 香 港 。 是 攪 亂 香 港 的 禍 首 。 其 實 禍 實 是 特 區 政 府 。 律 政 署 民 事 法 律 專 員 溫 法 德 在 出 席 外 國 記 者 俱 樂 部 午 餐 會 時 , 終 於 承 認 居 港 權 一 案 中 , 政 府 律 師 沒 有 向 終 審 法 院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解 釋 有 關 條 文 , 是 錯 誤 的 。
其 實 法 律 界 人 士 一 直 都 認 為 政 府 律 師 在 訴 訟 中 犯 錯 , 才 導 致 政 府 敗 訴 。 政 府 不 服 , 才 有 自 行 提 請 釋 法 事 件 。 政 府 律 師 以 為 高 院 首 席 法 官 判 辭 指 香 港 無 權 挑 戰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法 ( 即 人 大 常 委 附 設 籌 委 會 有 關 居 港 權 的 決 議 ) , 如 同 過 去 殖 民 地 無 權 挑 戰 英 國 國 會 的 立 法 。 前 律 政 專 員 馮 華 建 就 曾 在 法 院 堅 持 這 個 論 點 。 但 終 審 法 院 認 為 高 院 的 判 決 錯 誤 , 錯 誤 類 比 殖 民 地 與 特 區 。 即 政 府 忘 卻 了 訴 訟 中 的 皇 牌 是 認 定 爭 議 條 文 是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特 區 法 院 無 權 自 行 解 釋 , 須 提 交 人 大 。 如 此 政 府 便 穩 贏 不 輸 , 而 非 照 搬 前 殖 民 地 的 老 一 套 來 打 發 終 審 法 院 。 但 政 府 卻 沒 有 如 此 做 , 可 見 不 單 止 終 院 不 理 解 基 本 法 ; 連 政 府 也 不 了 解 基 本 法 , 才 會 在 訴 訟 中 大 敗 。 政 府 為 了 補 救 自 己 失 敗 , 自 行 透 過 國 務 院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釋 法 , 更 反 映 政 府 曲 解 基 本 法 , 漠 視 法 制 ; 只 會 鑽 法 律 漏 洞 。 結 果 是 法 律 漏 洞 愈 捅 愈 大 。 全 個 事 件 , 愈 演 愈 錯 。
當 我 們 嘲 笑 中 國 法 制 落 伍 之 時 , 是 否 回 頭 看 看 我 們 的 法 律 精 英 是 如 何 處 理 法 制 呢 ? 或 許 英 國 人 在 暗 笑 , 多 年 來 所 培 養 出 來 的 香 港 法 律 精 英 不 外 如 是 , 只 會 照 搬 殖 民 地 的 一 套 , 無 法 處 理 回 歸 後 的 新 法 制 局 面 。 或 許 梁 愛 詩 應 該 要 律 政 署 官 員 , 好 好 重 頭 學 習 基 本 法 , 學 習 中 國 法 制 。 不 必 再 批 評 反 對 釋 法 的 人 士 「 夜 郎 自 大 」 。
樓 迷 按 : 在 終 院 判 決 前 或 判 決 後 ,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釋 法 , 其 結 果 是 天 壤 之 別 。 政 府 一 步 錯 ( 實 在 是 一 錯 再 錯 ) , 卻 要 港 人 蒙 受 法 治 受 損 的 代 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