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酒店用地案始末
日期:1999-11-23上 周 , 審 計 署 長 指 賣 地 程 序 不 善 , 馬 鞍 山 酒 店 少 收 六 億 多 元 。 查 實 馬 鞍 山 酒 店 用 地 一 事 的 始 末 , 更 曝 露 地 政 署 及 規 劃 署 在 土 地 發 展 上 的 互 不 協 調 , 而 政 府 的 土 地 政 策 常 常 落 後 於 市 場 , 平 白 浪 費 土 地 資 源 及 損 害 官 地 出 售 的 收 益 。
九 零 年 初 , 規 劃 署 在 設 計 馬 鞍 山 新 市 鎮 時 , 已 經 在 市 中 心 預 留 一 幅 位 置 最 好 的 地 皮 作 為 酒 店 用 途 , 就 是 現 今 的 海 典 居 。 地 皮 突 出 於 鞍 駿 街 以 北 , 亦 是 整 個 市 中 心 唯 一 濱 海 的 可 建 屋 土 地 , 又 緊 貼 市 鎮 的 中 央 公 園 。 位 置 的 優 越 , 更 勝 沙 田 的 帝 都 酒 店 , 規 劃 原 意 是 為 新 市 鎮 帶 來 遊 客 和 就 業 。
九 三 年 及 九 四 年 , 住 宅 和 寫 字 樓 市 道 急 升 , 興 建 酒 店 的 吸 引 力 遠 不 及 住 宅 , 遠 在 新 界 的 酒 店 用 地 更 被 認 為 不 可 行 。 於 是 地 政 署 把 馬 鞍 山 酒 店 用 地 地 契 由 商 業 用 途 改 ( C) , 改 為 商 業 或 住 宅 用 途 ( C/R) 。 由 限 定 酒 店 物 業 , 改 為 酒 店 或 住 宅 物 業 。 九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推 出 拍 賣 , 由 信 和 投 得 , 地 價 13.2 億 元 , 時 值 九 五 年 樓 市 低 潮 。 1.2 億 元 , 創 每 呎 樓 面 地 價 二 百 元 的 低 位 , 全 港 嘩 言 , 進 一 步 打 擊 樓 市 信 心 。 地 政 署 以 價 低 而 建 議 收 回 , 規 劃 署 認 為 應 從 長 遠 看 , 維 持 城 規 會 的 公 信 力 , 和 避 免 旅 遊 業 的 批 評 。
因 為 九 三 年 九 四 年 寫 字 樓 市 道 飆 升 , 大 量 市 區 酒 店 被 重 建 為 寫 字 樓 , 令 酒 店 供 應 急 劇 下 降 。 旅 遊 業 認 為 房 租 上 升 , 勢 必 打 擊 香 港 的 無 煙 工 業 , 要 求 政 府 以 行 政 指 令 方 式 , 劃 出 只 供 酒 店 用 途 的 土 地 , 迫 發 展 商 興 建 酒 店 。 規 劃 署 分 別 在 荃 灣 和 沙 田 劃 出 酒 店 用 地 , 荃 灣 為 楊 屋 道 球 場 。 而 沙 田 選 址 卻 一 波 三 折 , 原 先 屬 意 小 瀝 源 工 業 地 ( 威 爾 斯 醫 院 旁 ) , 後 來 又 考 慮 馬 鞍 山 錦 鞍 苑 對 外 填 海 地 , 但 填 海 地 緩 不 濟 急 。 於 是 決 定 搬 遷 馬 鞍 山 的 水 警 基 地 , 挪 出 土 地 , 即 去 年 招 標 的 馬 鞍 山 酒 店 用 地 ( 公 共 泳 池 旁 ) 。
規 劃 署 終 於 完 成 港 府 的 政 策 指 令 , 最 短 時 間 內 劃 出 酒 店 專 用 地 , 以 滿 足 旅 遊 業 的 要 求 。 可 惜 九 八 年 三 月 推 出 招 標 時 , 適 逢 九 七 年 十 月 的 金 融 風 暴 , 旅 遊 業 急 劇 萎 縮 。 酒 店 用 地 乏 人 問 津 , 只 有 恒 隆 和 長 實 入 標 。 地 價
從 上 述 事 件 , 可 見 政 府 的 土 地 政 策 常 常 跟 不 上 市 場 的 變 化 , 市 場 有 需 求 , 政 府 土 地 供 應 卻 短 促 。 當 政 府 加 強 供 應 時 , 市 場 需 要 卻 萎 縮 。 計 劃 式 土 地 供 應 落 後 於 市 場 , 指 令 式 的 土 地 供 應 更 是 浪 費 資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