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輝專欄】乜都係公眾地方? – 余建輝
日期:2020-04-06自從《預防及控制疾病 ( 禁止郡組聚集 ) 規例》頒布後,朋輩間的話題離不開在甚麼場合下超過四個人聚集而會觸犯法例,有些朋友更擔心回家乘搭升降機多過四個人怎麼辦,今次我就探討一下這個疑問。
簡單來說,首先要考慮的聚集的地方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若果是才須看看是否屬於被豁免。雖則此新規例未有案例,而同樣有提述公眾地方的法例也至少有7章,但各章對公眾地方的解釋也不盡相同。我只能用差不多解釋既案例去嘗試理解一下公眾地方所指包含那些地方。
在眾多法例中,《公安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都對公眾地方的定義相近。我以下引述有關公安條例的一個刑事上訴案例(LAM SHINE-CHOW v R Magistracy Appeal No. 183 of 1985)去解釋屋苑範圍內的地方究竟是否公眾地方。
在第245章《公安條例》內公眾地方的定義為:「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在上述案件刑事上訴案例中,案件上訴人與鄰居在單位外之公共走廊內就燒衣拜神問題引發爭論繼而動手,雙方在原訟法庭上皆被檢控「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惟後來上訴人因在裁判司署被判有罪不服而提出上訴。高院在上訴判詞中分析指,該物業是私人物業,惟公共走廊是屬於該屋苑的公共地方("common areas"),屋苑有派管理員看守,只有是該屋苑之住戶或其邀請之親朋或其它人士,例如受邀到住戶家進行維修之工程人員,才可進內,而上述該等合法進入之人士在此情況下並不是以公眾人仕或一部分的公眾人仕之身份去進入該屋苑,故此公共走廊不屬於公眾地方,因此改判無罪。
回到《預防及控制疾病 ( 禁止郡組聚集 ) 規例》,當中對公眾地方的定義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地方」。與公安條例對公眾地方的定義基本上一樣,所以在私人屋苑的升降機內,不論任何原因,即使超過4人聚集也不會觸犯此規例。
作者為法律從業人員余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