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苑公共支出 錯誤攤分
日期:2000-07-11全 港 市 民 注 意 , 你 們 是 否 為 所 居 住 的 居 屋 屋 苑 的 其 他 私 家 地 方 繳 付 了 水 電 費 而 不 自 知 呢 ? 如 果 不 願 吃 虧 , 請 向 管 理 公 司 索 取 有 關 的 資 料 , 加 以 查 核 。
馬 鞍 山 新 港 城 四 期 的 住 客 及 小 業 主 , 在 不 自 知 的 情 況 下 為 樓 下 商 場 租 戶 繳 付 公 用 電 費 , 六 年 來 多 達 九 十 萬 元 。 最 近 經 一 名 小 業 主 發 現 , 才 得 以 糾 正 。 經 過 追 查 後 , 才 得 知 建 築 圖 設 計 上 , 將 商 場 、 停 車 場 及 樓 上 住 宅 的 公 用 電 力 互 相 接 駁 , 三 方 面 分 攤 電 力 所 致 。
香 港 有 大 量 商 業 和 住 宅 混 合 的 屋 苑 , 商 場 的 公 共 耗 電 量 和 耗 水 量 都 高 於 住 宅 部 份 , 所 以 須 分 開 計 算 。 一 般 商 場 用 戶 繳 交 較 高 的 管 理 費 , 而 住 戶 則 較 低 。 但 上 述 情 況 卻 發 生 在 屋 苑 興 建 之 時 , 住 戶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 平 白 損 失 。 據 知 , 鑽 石 山 的 星 河 明 居 亦 曾 發 生 商 場 和 住 宅 公 用 電 力 劃 分 不 清 的 問 題 , 管 理 公 司 須 採 用 各 種 措 施 彌 補 。
作 為 發 展 商 附 屬 的 管 理 公 司 , 順 理 成 章 接 管 母 公 司 的 建 築 物 , 心 態 上 不 會 主 動 質 疑 母 公 司 的 安 排 和 設 計 , 亦 談 不 上 保 護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 現 時 香 港 的 制 度 上 , 一 般 依 賴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監 督 管 理 公 司 的 工 作 。 但 一 般 要 入 伙 兩 年 後 才 能 順 利 籌 組 法 團 , 令 監 管 出 現 真 空 。 而 入 伙 頭 兩 年 內 , 正 是 發 現 所 居 屢 苑 管 理 問 題 的 最 佳 時 機 。 不 過 依 賴 管 理 公 司 的 經 營 良 心 和 法 團 的 監 管 , 不 如 自 己 多 花 一 點 時 間 閱 讀 管 理 公 司 的 財 務 收 支 報 表 , 保 障 自 己 的 利 益 免 受 損 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