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再次要求釋法
日期:2001-01-18
特 區 政 府 再 次 為 居 留 權 的 訴 訟 ,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 須 向 人 大 常 委 尋 求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 以 免 形 成 法 律 漏 洞 , 讓 大 陸 婦 女 以 非 法 來 港 產 子 方 式 爭 取 居 留 權 。 基 本 上 是 希 望 在 特 區 現 行 法 律 的 範 圍 內 , 堵 塞 漏 洞 ; 以 釋 法 訴 求 來 避 免 重 演 人 大 釋 法 事 件 。
特 區 政 府 此 舉 是 汲 取 上 次 人 大 釋 法 的 教 訓 , 不 再 掉 以 輕 心 , 在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後 , 才 向 人 大 尋 求 釋 法 。 因 為 由 終 院 向 人 大 尋 求 釋 法 , 是 司 法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 不 會 引 起 特 區 政 府 侵 犯 司 法 獨 立 的 問 題 。 亦 反 映 上 次 釋 法 風 波 不 是 單 由 終 院 判 決 引 起 , 是 特 區 政 府 檢 控 部 門 失 誤 所 致 。 更 反 映 特 區 法 律 界 並 未 能 夠 掌 握 基 本 法 , 特 區 與 主 權 國 的 法 律 關 係 。
這 次 有 關 釋 法 事 件 , 再 次 突 顯 香 港 與 中 國 法 制 精 神 的 衝 突 。 上 訴 庭 認 為 上 次 人 大 釋 法 , 並 沒 有 包 括 這 次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 故 此 不 考 慮 釋 法 , 只 按 照 基 本 法 原 有 條 文 判 案 , 即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藉 人 士 均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這 是 典 型 的 普 通 法 法 理 原 則 。
但 中 國 是 奉 行 歐 陸 法 系 的 , 立 法 原 意 是 判 案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 九 九 年 人 大 釋 法 時 , 已 再 次 確 認 , 九 六 年 人 大 屬 下 特 區 籌 委 會 的 意 見 是 基 本 法 解 釋 的 來 源 之 一 。 即 非 法 來 港 生 子 , 不 享 有 永 久 居 留 權 。
雖 然 案 件 不 涉 中 央 及 特 區 關 係 , 但 符 合 基 本 法 159條 3款 規 定 條 文 解 釋 影 響 判 決 時 , 案 件 的 與 訴 雙 方 均 有 權 要 求 終 院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而 級 院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處 理 香 港 與 中 國 在 法 律 解 釋 上 的 衝 突 , 並 且 為 與 訴 雙 方 要 求 終 院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的 權 力 立 下 判 例 。 最 重 要 是 提 請 釋 法 與 否 , 已 交 由 終 院 裁 決 。 特 區 政 府 擺 明 不 希 望 再 次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並 提 醒 終 院 應 按 人 大 釋 法 來 判 決 本 案 。